赴美攻读硕士学位2年,韵安终于在前年学成返台,不到数月,竟收到美国税务局(IR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来函追缴1万美元(折合逾31万台币)税款及罚金,乍看到这笔庞大税金,她惊吓莫名,找上童光辉律师求救。
「不论是赴美留学、宣教或工作,只要在美国有收入都要小心,甚至在美国境外,『税务居民』都要按规定申报收入及资产,并依法纳税,否则必付上相当大的代价。」童光辉律师殷切提醒。
在美国加州生命河灵粮堂聚会并参与服事的童光辉,是加州执业律师,特别专精房地产及税务规划领域,近年来因看到及处理不少被美国国税局追缴罚金的案件,又因美国税款罚金极重,特别接受本报专访,叮咛弟兄姐妹「务必妥善处理与美国有关的税务事项」,以免触法、大失血而心痛。
美国需纳税赋远比台湾要重得多,童光辉所知道的几个案主,有的是到美国留学,有些前往短期宣教,有的则是在那裡工作,当然还有移民美国的,然而,「纳税义务人不限拥有绿卡或公民资格者,只要是『纳税居民』就必须申报且缴税。」
但什么是「纳税居民」(Tax Resident)呢?但凡美国公民、持有绿卡者,以及其他居留权者(如:留学、访问学者、短期驻美工作或宣教等),只要在美有薪资收入,前两者包含全球资产、投资利息或收入,都必须于每年4月15日申报,并核实报税。
童光辉表示,美国只允许留学生在校内打工,且打工所得不论金额大小或是否需缴税,都必须申报。「除了申报自由业薪资外,还必须比照自由业者,按月另行缴纳一笔『社会福利』费用。」 (图片来源/ searchapp.soft4fun)
留学生打工视同薪资收入 须依规定申报、缴税
令人遗憾的是,许多赴美留学生不了解美国税务,致未能按时妥善处理,以致后患无穷。
童光辉表示,如果你拿到学校的奖助学金,不管是以Fellowship 或Scholarship名义,基本上都不算「薪资收入」,可不必申报;然而,若是以Associateship名义支付者,就必须谨慎分辨,「若有附加条件,例如,每週必须工作几小时,或有指定必须做些什么,就必须将其当作薪资收入来申报;反之,可视同奖助学金处理。」但,「若仍有疑虑最好徵询税务专家。」
根据美国规定,留学生只允许在校内打工,且打工所得必须申报薪资,「除了申报薪资外,还必须比照自由业者,按月另行缴纳一笔『社会福利』(Social Security)费用。」童光辉表示,即使留学生缴纳此笔类似健劳保或国民年金的费用,也无法享受美国的社会福利,但身为「纳税居民」仍必须依规定缴纳。
「多令人心痛的罚金啊!」以为不需申报,每月也仅领取一般生活开销的收入,不了解美国税法规定的韵安,轻率将之视同「在美总收入」(帐户存款)申报,不仅未填送自由业薪资1099表单申报,也未缴纳社会福利费用,因此,返国后旋即遭追缴併罚了1万美元。
未申报比未缴税更严重! 赴美宣教、工作者也需注意申报及纳税规定
美国是採行「全球资产及所得纳税制」的国家,为了追其纳税居民境外所得及隐藏性资产,早在1970年即颁布FBAR法令(俗称肥爸条款),要求税务居民申报海外帐户资产,但因追税效果不彰,2010年另增订FATCA法案(俗称肥咖法案),严格要求世界各国金融相关机构配合,要求通报所有往来客户中,「疑似美国纳税居民」的境外资产、保险及所得,并重罚不配合的金融相关机构,针对其金融资产的利息、股利、股息或资本利得,在不扣除成本情况下,直接收取成交金额30%的罚款。
「未申报甚至比未缴税的罚金更重。」童光辉提醒,肥爸法令规定1万美元以上即需申报,再加上肥咖条款进行交叉追税通缉,「若未改进,则累进罚。」以致罚金十分庞大。
如有牧师或宣教士赴美短宣,接获奉献款,基本上若是由合乎501条C3条款的教会,或慈善机构等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具名者,则不必自行申报该笔款项,反之,则需视同自由业薪资收入处理。
童光辉表示,依美国税法规定,纳税居民对于符合501(C3)机构的捐款,可以直接扣抵次年的所得,但若直接奉献给宣教士,则无法享受这项抵减优惠;若属会友私下奉献行为则可不处理。
另外,纳税公民若在美国工作,或有生意往来等收入,不论是固定工作薪资或自由业薪资,都要分别选用合适表单申报所得,其中自由业必须另缴「社会福利」费。
「纳税居民务必依法纳税!」 资产连3年未申报、几近没收
然而,不论其居住在哪裡,「自2015年起,个人海外资产7万5千美元以上者,即必须每年申报(Report),若未申报,届时罚金可能会超过应缴税金,若连3年未申报,则採累进罚款,甚至几乎将应申报资产全部没收。」
「你会发现,申请移民容易,但煺出美国藉并不那么容易!」针对似乎越来越多人主动放弃美国公民身份的趋势,童光辉表示,「放弃美国公民,必须花一大笔钱,形同罚最后一次钱。」至于持有绿卡者,只要十年效期届满、不延续申请即可,故情况较不严重。
因採「全球所得课税」,即使金额不到缴税程度,未申报仍会遭重罚该笔金额的50%,又因很多有钱人过去即已将钱藏在海外避税,即使起初有「自首条款」,但如今罚金加上刑责,将使富人积蓄损失过半,何况现在已停用自首条款,因此「放弃美藉」应与美国全球追税行为密切相关。
「不管是留学生、宣教士、固定工作、自由业工作者,或是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及其他居留权,税务居民们务必要依规定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带着温暖关切语气,童光辉再次提醒赴美会友,「以免收到巨额罚金通缉时措手不及。」
领有法务部涉外法律律师执照,童光辉已加入律师公会多年,并在台开设事务所,从事与美资产、税务等法律服务,其欢迎有需要帮助的弟兄姐妹们,询问相关税务问题。
【童光辉律师简介】
● 美国加州生命河灵粮堂会友
● 台大法律系毕业
● 美国加州圣塔克拉纳大学 法学博士、企业管理硕士
● 美国加州金门大学法学院 税务法律硕士
目前是美国加州执业律师、台北律师公会外国法律事务会员。
童律师在台北设有办事处,欢迎弟兄姊妹来电谘询法律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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