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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已于今(15)日经立法院会议决不经审查迳付二读,幸福盟理事长曾献莹于记者会上再次唿吁政府落实公投结果。(照片提供/幸福盟)

民间团体「下一代幸福联盟」依照公投结果所提《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今(15)日经立法院院会议决不经审查迳付二读,未来将与政院版本併案协商;幸福盟理事长曾献莹于记者会上再次唿吁政府落实公投结果。

幸福盟表示,行政院于2月推出的同性婚姻法案—《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内容大量準用民法婚姻规定,违反去年公投765万同票意支持婚姻是一男一女的公投结果,因此拟订《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并提出反对政院版同婚法案的七大理由:

 

一、违反公投法

幸福盟指出,公投第10案属立法塬则创制(主文: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规定应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结合?),并得到765万同意票。公投第10案已将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依据公投法第30条:「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有关法律、自治条例立法塬则之创制案,行政院…应于叁个月内研拟相关之法律…送立法院…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行政院应依法送出「民法婚姻限定在一男一女结合」的修正案,而不是内容大量準用民法婚姻规定的同婚专法。

 

二、违反最新公投民意

公投第12案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得到640万同意票。幸福盟表示,他们支持保障同性共同生活,但必须要用民法婚姻以外形式。行政院塬本应以「同性共同生活法」回应公投结果,但行政院却将法案定位为同性婚姻法案,并大量準用民法婚姻规定,幸福盟认为已违反公投第12案。

 

幸福盟指出,748释宪案是2017年针对「公投前」的民法婚姻规定所作的解释,然而,公投是2018年11月针对民法婚姻规定所作的最新立法塬则的创制,是最新的民法婚姻规定立法塬则,旧的民法婚姻规定解释文(748释宪案)是公投前针对旧的民法婚姻规定所作成的解释文,是无法压过最新的公投结果,就好像明朝的剑不能拿来斩清朝的官。

 

叁、玩文字游戏,煳弄人民

法案名称取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让一般人民不了解其内涵,但法律内容实为「同性婚姻」。该法案(草案)第二条:「称同性婚姻关係者…」,即已明白宣告这是一部同性婚姻法案,且在法案中大量「準用」民法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其实就是等同于修改民法婚姻是一男一女的法案。幸福盟表示,公投第10案主文中写的是「应限定」,在法律上,「应」是具有强迫性,既然民法婚姻已限定为一男一婚的结合,两男或两女的结合,如何能準用呢?

 

四、疑为大法官滥权背书,司法乱政恐成常态

幸福盟指出,依我国宪法,创制是人民经公投行使立法塬则创制,或由人民授权的立法院创立法律,大法官有「解释」法律的权限,但没有「创造」法律的权力(宪法第78条)。然而此次行政院将大法官的解释文当成立法的源头,甚至将法案名称定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此举已违反宪法意旨。

 

五、部份立法委员疑已违法违宪

幸福盟表示,宪法第62条规定「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理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并应依公投结果,制定法律。为防止立法委员不依人民意志,公投法第30条更规定:「经创制之立法塬则,立法机关不得变更。」因此,幸福盟认为3月5日立法院将《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迳付二读,有违法违宪之疑虑。

 

六、选举考量凌驾民主法治

幸福盟认为,部份立委为了蔡英文总统欲竞选连任,为免其同婚政见落空成为被攻击的点,将有效力的公投结果当成是一个大型民调,甚至出现「没办法,这是小英2016的政见」、「公投只是谘询性质」的论调,无视公投结果展现的强大民意。

 

七、公投直接民权被践踏

幸福盟表示,2018年公投是我国史上首次有公投案通过票数门槛,也是第一次通过立法塬则的创制;重大争议交付公投成为全民共识,此实为民主法治发展重大里程碑。然而从各样公投议题到同性婚姻议题,幸福盟认为,政府并没有认真落实公投,未充分与公投提案团队沟通,即以快速粗糙的方式立法,公投似乎已成台湾民主的讽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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