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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中选会违法针对第12案公投提出「行政意见书」,如今网路上已开始盛传左图「公投第12案投下『不同意』」的谣言!右图才是爱家公投官方网站的文宣资料。(照片来源/本报线民)

「行政院意见书有违法公告的现象,但并没有影响到『主文』与『理由书』,仍要请大家继续支持公投第12案,盖下同意票!」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表示。

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摄影/记者杜胤广)

 

公投第12案提案人、下一代幸福联盟理事长曾献莹接受本报访问时澄清,行政院意见书主要对第12案公投造成的影响就是「混淆视听」,甚至在意见书中以第748号释宪强调:「宪法保障同性间得以结婚之权利…不会因这次公投结果而有所变更。」试图在公投公报中透过扭曲爱家公投提案塬意,扭转民众对第12案公投的判断,让人误以为投下同意,就代表要以民法修正来保障同性婚姻。

 

因此第12案,还是要盖同意!

 

继中选会违法针对第12案公投提出「行政意见书」,引起下一代幸福联盟及公民朋友的抗议后,如今网路上已开始盛传「公投第12案投下『不同意』」的谣言!理事长曾献莹更强调,「只要公投主文没变,违法的行政院意见书不能动摇投票结果!」

 

再看一次第12案的公投主文「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换言之,若公投通过,则应参考类似国际普遍採用的伴侣法、同性共同生活专法等方式另立专法,而非强推「同性婚姻」。

 

今天(19日),中选会主委陈英钤已在立法院内政部委员会中公开表示道歉,并紧急决议以新闻稿澄清、修改电子公投公报内容,且在媒体刊登行政意见书,但幸福盟并不接受此决议。

 

第12案=特别法? 关键在如何定义同性结合的关係

曾献莹表示,爱家公投被行政院意见书扭曲且违法公告,甚至开始传出谣言。

 

网路上甚至有盛传一张张「公投小抄」的卡片,并强调「公投第12案为何投『不同意』?」因为如果同意就代表将成专法(即「特别法」),而特别法高于一般民法,如此民法保障的婚姻制度将成虚设,甚至担心届时修法会重蹈法国伴侣制的覆辙。更有人不解500万公投门槛的意义,甚或告诫旁人不要领14、15案的公投票,因为双方若都超过500万门槛,就要进行比较?

 

「特别法当然高于普通法,但我们主张的是『同性伴侣』或『同性共同生活』专法,不是同性『婚姻』,在第12案主文中就已明确写明。」曾献莹澄清解释,第12案公投若通过,未来会以专法形式来着手研究立法,因此关键不在于是否为特别法或专法,而是「如何在法案中定义同性结合的关係?」

 

「特别法当然高于普通法,但我们主张的是『同性伴侣』或『同性共同生活』专法,不是同性『婚姻』,在第12案主文中就已明确写明。」曾献莹澄清解释,第12案公投若通过,未来会以专法形式来着手研究立法,因此关键不在于是否为特别法或专法,而是「如何在法案中定义同性结合的关係?」

 

勿听信谣言 14、15案也要投

「一定要领票,而且对14、15案投下不同意。」他强调,民众除了要领爱家公投的票,且投下同意之外,也要领同运方的公投票,投下不同意;由于,过去未曾发生过公投票数超过500万同意票的纪录,甚至也未发生过双边票数都超过500万票,以致须互相比较,但他仍鼓励所有支持者「尽量衝高爱家公投的票,且14、15也要投下不同意。」

 

他建议,支持爱家公投的民众,不要随意听信网路上的谣言,尽量运用爱家公投官方网站上的文宣资料,以免受错误资讯误导。

 

根据中选会公告,投票日不可藉宣传公投的名义,帮特定候选人竞助选。因为选罢法禁止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因此投票日在宣传公投时,请勿穿插特定候选人姓名、政党名称、标语、旗帜、看板、号次等相关之影像、声音及文字。

 

另外,进入投票开所,若有携带公投相关小卡片,请放至个人口袋、包包或皮夹内,进入圈票处才能拿出小卡,供个人参考使用,因为依公投法规定,在投票所内,不可以「穿着或佩带」公投相关文字、符号或图像之贴纸、服饰或其他物品。

 

因此,投票日当天:

 

1. 可宣传公投

2. 限离投票所30公尺外进行宣传,若在30公尺内,会遭警卫制止

3. 不可有候选人或政党标誌

 

下一代幸福联盟唿吁,离投票日剩最后倒数阶段,请爱家伙伴彼此告知,投票日当天可宣传公投,但不可有候选人或政党标示。在投票日前,请公民朋友尽量前往菜市场、庙宇、夜市、闹区等人潮聚集处,广发「公投笔记卡」,投票结束后也建请民众在各投开票所协助验票,将开票结果拍照留存,上传至幸福盟各地的官方LINE生活圈。公投笔记卡可自行下载印製(请参考印製教学:https://taiwanfamily.com/3o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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