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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今日报图库)

刘小姐(化名)的父亲在叁十年前购买一栋房屋,卖方签立一份让渡契约并交付房屋有关之所有文件后,随即移居美国。叁十年后刘小姐父亲过世了,刘小姐继承该栋房屋,才发现该房屋没做第一次保存登记,所以刘小姐无法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也就是说虽然刘小姐实质上拥有这栋房屋,但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状,补救的方法塬则上只能用法院判决取得该房屋的权利。

因为就法律层面而言,由于与房屋有关之所有文件都是记载塬来卖方的名字,刘小姐必须先起诉请求办理第一次保存登记后,再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给刘小姐。

然而,在準备诉讼过程中,我们在研究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相关规定,仔细翻看所有陈旧的档案资料后,发现有:台北市政府发给之建物完成证明书、地图誊本、建筑物改良填报表以及土地使用同意书等文件之「正本」,律师团讨论试着用上面文件以及买卖房屋之让渡契约书,尝试以刘小姐的名义申办第一次保存登记,经过本所律师多次的与地政机关接洽后,最终顺利为刘小姐取得建物所有权状,无须经过漫长之诉讼程序,也能获得同样的结果,争取了最大的权益!她开心,我们内心也昇起一种助人的喜悦。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据当时有效之法律及相关实务见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删修减,实务见解亦有可能改变或不再适用,且各案事实存有差异,故本文仅供参考,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如个人有法律问题,建议仍应依据各案具体事实,向专业律师谘询。

(文章授权/恩典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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