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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作者/蔡颂辉)

以下所观察和经歷的事件,反映出虽然许多信徒和教会都知道基督教主张「靠应许得救」,实际上却对这个教义存在极深的误解:

有一次,我同一个跌倒后真诚悔改的信徒谈起神赦免的恩典,经过冗长的解释后,对方竟然带着怀疑的表情对我说:「神不可能每一次都会塬谅我吧?」

我见过不少信主已久的基督徒,他们并不见得有美好的生命见证,可是他们的口却总是以自己的善行以及事奉的果效夸耀。我去过一些教会,为了鼓励信徒参与奉献,大肆宣扬奉献的祝福,直至给人感觉金钱的奉献能换取祝福,反之可能招来祸患。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即当信徒遇到生活不顺利时,就以为自己哪裡得罪了神。例如,有一位信徒泻肚子,就断言是那天早上开了教会一个玩笑,遭到报应!

律法在救恩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显出神圣洁的本性和极高的要求。这样,律法即如保罗时代的「启蒙教师」。「启蒙教师」是指当时负责照顾主人孩子的奴隶,他们的职责包括教导孩子们的礼貌和品行,接送孩子上下学,还要保护和管束他们,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施惩戒。律法也是同样指出并责备我们的罪。

启蒙教师的角色是有期限的,直到长大后,孩子们就不再受到启蒙教师的管辖。同样的,律法所扮演的角色到了基督的救恩成就之后,即告一段落。律法只是一个暂时的监护人,不是一个指点出路的终身嚮导。

所谓「不再在启蒙教师之下」,意思并不是基督徒可以废弃律法,不再需要遵守律法的要求。这裡的意思是,律法的定罪,不能阻碍我们承受盟约的祝福。一切尝试藉着好行为,或进行一些宗教礼仪、从事宗教性活动来得到神喜悦的做法都是徒劳无功的,对人的得救非但无益,反而有碍,因为凡企图建立己义的人,就等于不服神的义。

律法和礼仪不是得救的途径,人若不是先得到新生命的应许,这些东西就毫无意义。有了新生命,一切才变得应该做的、好的、有益的、有内涵的。笔者无意否定律法和礼仪的价值,反而非常看重它们,也藉着文章和讲道一再强调其重要性,然而,我们必须有正确的心态来遵行律法和守礼仪。

它们不是我们取悦神的管道,也不是为自己将来得赏赐积分,它们是我们得救的权利。得救重生之后,我们认识到塬来敬拜、事奉、行善是人对神应尽的本分,也是人生最有意义的事。

我们都是靠应许得救的人,所以即使信主之后仍然有软弱,而且我们应当去得胜它们,可是却不应该动摇我们救恩的确据。我们都是靠着应许得救的人,所以基督徒不要以为自己的生命不需要改变,「以神为中心去生活」是靠应许得生者的外在彰显。

此外,我们休想靠遵守主日、参与宗教活动,企图赚取神更多的恩典。写到这裡,杨腓力(Philip Yancey)的话再度浮现笔者脑海:「恩典意谓着我们不能做任何事,去教神爱我们多一点;恩典也意谓着我们不能做任何事,去教神爱我们少一点。」

律法成了我们的启蒙教师,领我们到基督那裡,使我们可以因信称义。─加拉太书3章2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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