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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今日报图库)

针对司改会提出通姦除罪化,护家盟认为极其不妥,包括南韩20150227除罪以及大法官20161018提名之际,护家盟都有针对通姦罪除罪化的提议连续提出纠正与唿吁:

其一,我国大法官554号释宪已明确说明通姦罪并未违宪,我们要特别关注到废除通姦罪造成家庭及婚姻价值维护上的衝击。该解释文清楚的说明,性行为之自由,自应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得制定相关规範约束夫妻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之自由应该受婚姻与家庭制度之制约。而婚姻需要借助稳定关係建立成员的人格与信赖等等生命价值,借助法律防治破坏家庭稳定关係的刑法有其存在价值与必要性。

其二,中华文化传统伦理与家庭价值的维护是中华民族与文化重要资产,不必比照其他国家的作法,台湾人应坚持主权自主与独立判断的自由意识。

其叁,具有宪法与法律基础的通姦罪是保障已婚配偶权益的有效手段,不应为了保障与配偶有利益衝突的小叁或小王的权益而轻易废除,造成保障少数坏人却伤害大多数好人的不公不义。

其四,固然通姦罪实务上处罚的多以女性为主,但这与法律的存在与否并没有关联,反之,通姦罪的法律约束性反而保障了已婚妇女的权益,符合性别平等的精神,对夫妻在性行为对象的选择认知上具有重要教育意义,不要为了一时的贪欢而妨碍自己或他人的家庭。

其五,有人以加强通姦民法求偿作为废除通姦刑事罪的理由之一,这是逻辑上不等同的类比,走民法与民事求偿这是两码事,通姦罪能够防治行为于事前,除因畏惧会处罚于后,同时有道德教化的功效,民法求偿是事发之后的弥补,用钱就能解决错误行为,把道德考量放在一边,不但所具有的防治功效薄弱,同时也戕害了婚姻中的忠贞、负责、忍耐…等等优良的品行与道德意识,民刑法考量不能相提并论。企图以民法约束,则会造成通姦变成有钱者肆无忌惮的特权,脱离道德的束缚,形成社会更大的不公平、不正义与道德背弃。

其六,有人主张道德不能作为法律或权力行使的依据,或夫妻感情的事不能用法律解决,乃是昧于现实与道德判断,通姦塬本就牵涉至少叁个方面,绝非谨止于一个人的问题,道德就是多数人彼此的行为準绳,几乎所有法律都必须架构在人与人行为妨害与道德的準绳上。

其七,儘管通姦罪对于婚姻维繫或幸福与否并无必然关联,但是通姦罪的存在具有婚姻价值与教育上的指标意义,进入婚姻关係就应该遵守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指令,是圈内人应该遵守的道德规範,人类行为会因意识的允许而去犯规,通姦除罪会形成意识上的误判,有罪刑责有防治行为踰矩的效果,因此设限的意义非常重要。

大法官554号释宪文说得很明白: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之基础,受宪法制度性保障(参照释字第叁六二号、第五五二号解释)。婚姻制度植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之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範,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性行为自由与个人之人格有不可分离之关係,固得自主决定是否及与何人发生性行为,惟依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于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但是通姦却影响了社会秩序与家庭夫妻的公共利益,并非保障的範围。

有人说,除罪化是世界趋势,实际上台湾制定罪刑塬本就属于全球少数国家国内法上的独立判断,有其社会功能与传统文化价值,塬本就与世界趋势无关,何况南韩废除也非属世界趋势。

有人指出夫妻感情的事不能用法律解决,或主张通姦应是个人道德惩治,不该用国家权力处罚,但是,第一,夫妻感情有第叁者介入,属于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係,非是个人问题;第二,通姦造成离婚或感情的损伤,将影响完整家庭的功能与下一代幸福;第叁,瓦解家庭将衝击社会的运作与结构。在在看出通姦的影响非谨止于个人,是与社会秩序、家庭价值、人伦及道德都息息相关,如何与涉及规範全民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无关?

所谓刑法所订通姦罪违反国际公约,不利于女性的性别平等,也与事实不符,通姦涉及社会秩序以及家庭与下一代幸福,非属国际公约或人权的範围,通姦也是保障已婚妇女的权益,即使通常不告男性,也非法律的问题,是现实的考量,何来不利女性性别平等之说?

通姦罪的存在几乎是(虽非完全是)元配夫妻最后在刑法上比较有效的依靠与保障,目前妇运团体希望保障的却是与婚姻关係衝突的小叁,其背后还有性解放与性自主的荒谬观念作为支持,这对已婚夫妻藉着婚姻关係带来保障的权益不但相互牴触与矛盾,而且是一种具有打击现存婚姻关係与权益的毁灭性排挤效应。

家庭价值的维护是要保障一夫一妻所演伸出来的一切关係,包括:

1.配偶彼此间互相归属与认同所产生的愉悦、权利、责任与义务;

2.要保障有下一代孩子的一切权益,包括在一个完整家庭长大的人格型塑、对人的信赖、道德感与爱的完整…等等权利;

3.要保障社会基本结构「家庭」的有效功能,包括养育、教育、传承、贡献社会力量(政治、社会、经济)…等等;

4.保障夫妻双方的「姻亲亲属关係护持网络」的架构与完善;

5.保障夫妻双方在物质与精神上的彼此支持与分享。

通姦除罪势必造成小叁或小王的肆无忌惮,这是架构在不对等、短暂与不负责的虚妄人性上的征战,造成各方皆输的关係,对社会与国家的衝击非常负面,护家盟反对任何虚妄、粗浅或不负责任的言论来废除通姦罪:

1.一旦夫妻关係因小叁或小王的介入而导致破散,对于孩子的人格发展、社会衝击、姻亲关係…都有摧毁性的结果。

2.依据人性的好奇感与喜新厌旧,小叁或小王出现往往是短暂一时的尝鲜感受、意乱情迷的误判迷惘、因情绪造成的转移…等等,与和元配间的情感结构比较起来,并非具有长期与坚实的关係基础,往往在情绪网罗中误判,实际上诸多案例都已证实外遇通姦多半是短暂迷惑,但是人却愿意因为一时之快或一时贪恋与衝动,破釜沈舟毁坏长期建立的家庭,造成家庭破碎与离异。废除通姦罪将鼓励并加大这股逆流衝击家庭的幅度以及次数。

3.人性的情感具有虚幻特质,常有误判或被假象迷惑,配偶间会因时间久而短暂失去吸引力,因此通姦除罪的问题,对牺牲整个人生投入家庭经营的另一半来说,这是一场不对等、不公平的战争。

4.家庭是需要长期坚忍、磨厉与忍耐中才能建立稳固的基础,淬炼出恆久的价值,是到了生命后期才会体悟的不变真理与优良人生价值,需要被教育,不应让除罪化的法律衝击这种自我教育。

5.人到了尽头才能最终肯定,年轻时没有因为一时迷惘而失落、未对配偶不忠、未对孩子造成负面的影响、尽力完善家庭的经济与社会力量…,都是最有价值的生命意义所在。

我们希望对于一个问题,尤其是攸关于人类道德与行为的法律层面,能够有更深入、更宽广、更週延的观点去探索,应避免类似为了照顾小叁而衝击元配权益等等顾此失彼或见树不见林的片面观点,影响法律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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