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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今日报图库)

Q:
小明在民国93年向小莉求婚,但是小莉的父母亲觉得小明不是个踏实的人,因此反对他们两个人结婚,小明向小莉表示就先把「户口」给登记好,以后再补穿礼服宴客,于是不管众人的反对就直接写了一份结婚证书,93年底到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两人的身分证上都已登记彼此的名字,但之后也没再补办结婚仪式。

然而,小玉在99年时认识了小明,引诱小明离婚,小玉表示小明与小莉并没有真正婚姻关係到底是不是真的?究竟是怎么回事?

结婚只是一个男子跟一个女子互相喜欢就好了吗?你知道什么是结婚吗?要怎么结婚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你可知道?

A:
首先,我们要从民国19年开始谈起,当时结婚的方式,法律上要求结婚应有公开之仪式,是指结婚的男女主角(新郎与新娘)必须要有一定之结婚礼仪,不管是在教堂由牧师证婚下所举行的隆重婚礼,还是只有办桌宴客下所举办的喜宴...只要使不特定人得以共闻共见认识这是在办理结婚仪式都算,并且法律要求要有二人以上之证人在场亲见而愿意证明。

我们可以知道男女的婚姻不是只有在文书作业而已,也不是私秘的行为,要昭告给大众知悉。结婚不单单是两个人的事情,也需要有一个仪式来宣示两个人正式在神面前,或在天地间成立一个牢不可破的盟约,相守一辈子。

由于时间的演进,户籍登记制度的进步与健全,民国74年民法修正规定只要有登记结婚,塬则上就会推定他们是夫妻关係,这是一个法律上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简单的说,法律上还是认为婚姻必须经过仪式且有二个以上证人见证才成立,只是在日常生活上,为了免除要逐一认定两人是否符合结婚要件审查,所以只要二人依据户籍法登记结婚在案,就产生塬则上认为两人已结婚,除非日后有人可以举反证主张他们夫妻并无举办结婚仪式、假结婚..等推翻,否则就会认定两人的婚姻有效。

总之,新郎新娘还是要有结婚的合意以及公开的结婚仪式才算数,依照户籍法的「登记」并不会产生夫妻关係的。

为什么结婚仪式那么重要?本人认为结婚的仪式不仅仅是仪式,一般说来可以说结婚仪式是两人承诺相爱相守的具体化与慎重化,另一层更深的意义在于,婚约是在上帝面前见证的盟约,是一种在天地间产生的夫妻盟约,跟一般契约不同。

然而,民国96年间修正民法,于97年5月23日施行的结婚要件,把仪式婚的要件删除,现在的婚姻关係成立,法律上只要求两人以书面的方式,且有两个以上的证人,向户政单位登记即可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虽然不再以两人是否有公开的结婚仪式作为认定基础,但并不表示结婚仪式不重要,法律认定重点放在两人是否有真正的结婚意思上,要求两人以书面并有证人当场证明的情况下,就赋予两人夫妻关係,产生法律保障。

婚姻成立要件有如此大的转折,在民国97年5月之前只有办理结婚仪式的夫妻也不必担心,只要符合结婚当时法律的规定,纵使目前还未办理登记,婚姻仍为有效。

本案例中正好相反,小明与小莉在93年办理结婚登记,并无符合当时所要求的结婚要件:公开仪式,所以两人的婚姻不因93年的结婚登记而成立,小明可以向法院诉请确认婚姻无效,这样的结果虽然跟我们的情感相违背,但是却再一次的提醒我们要对法律重视以及重新审视婚姻的盟约关係,不留任何空隙给小叁。

参考条文:
民法第 982 条(民国96年5月23日修正,97年5月23日施行)
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

民法第 982 条(民国74年6月03日修正)
结婚,应有公开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
经依户籍法为结婚之登记者,推定其已结婚。

本文作者:苏家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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