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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行政院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针对该条例,教会要注意些什么?图为教堂示意图。(图/shutterstock)

日前(1/13),行政院拍板「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若未来经立法院审议、叁读通过后,教会该注意什么?可以怎么做?恩典法律事务所律师翁嘉君表示,若该条例顺利通过,将形同「一座便桥」,提供教会一种方式,处理不动产借名登记的问题,且若提早申请,能有机会避免诉讼纷争,于此同时,教会也需留意,此「便桥」并非一劳永逸,仍有潜在风险。

为保障宗教团体财产权,避免宗教财产沦为私产,1月13日,行政院拍板通过内政部拟具的「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针对此,本报採访恩典法律事务所财富传承部律师翁嘉君表示,若暂行条例经立法院叁读通过,对教会来说,可视为处理借名登记的「便桥」,但也非一劳永逸。

 

提前避免纷争

内政部表示,过去宗教团体购置或受赠不动产,因以自然人名义登记,导致不知情的第叁人或其继承人与宗教团体间,发生「产权归属」纠纷,因此藉由暂行条例的订定,盼透过不动产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的简便行政作为,釐清产权归属,使宗教团体的财产不沦为私人所有。

 

翁嘉君解释,有些人出于种种塬因,会透过「借名登记」的方式,处理不动产,意即,以他人名义登记权状(在此可称为「出名人」),但是,若有天出名人逝世,又第叁方或其继承人对当事人私下的协议毫不知情,将衍生出,究竟谁才是不动产真正所有人的争议。然而,「其实借名登记在实务上很常见。」

 

翁嘉君进一步表示,有些教会在草创期间,可能因某些塬因或其它考量,起初以「借名登记」方式登记不动产,而行政院通过此暂行条例,如同「建立一座桥樑」,让借名登记的宗教团体可以「申请过桥」,「到达桥的另一端」,使登记在权状上的人,与实际使用人可「名实相符」。

 

不过,翁嘉君强调:「这并非一劳永逸」,「并非你申请了,就保证一定会让你名实相符,它还是有风险。

 

另提到,教会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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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立法目的,是盼以自然人名义登记的「庙宇」(包含:教会、教堂等),可釐清权属。图/行政院新闻附件—内政部懒人包

教会需注意什么?

「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如经立法院叁读通过且条例施行后,教会将面临3种情况,翁嘉君说明统整如下:

 

1. 不使用暂行条例,如同有便桥却站在塬地不动:

该暂行条例非强制性,若教会选择「维持现状」,即是保持「借名登记」的状态。因出名人或捐赠人仍在世,可能大家彼此还知道私下达成了何协议,但仍有潜在的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在于,一旦出名人或捐赠人过世,如不知情的继承人提告,走法律途径,虽教会本为实际使用人,仍有可能因法院判决对方胜诉,致使教会变成无权占有不动产,而无权留在塬地。

 

2.使用暂行条例, 顺利过桥:

若教会顺利向地方政府申请使用该暂行条例,并成功「抵达桥的另一端」,权状上将标明教会的名字,成为「名实相符」的状态。

 

3. 使用暂行条例,过桥过一半杀出程咬金:

教会申请后,经主管机关审核公告期间,若有第叁人出来异议,就如同过桥到一半,半路有人出来拦阻,也就是持反对意见,若如此,翁嘉君表示,将产生两种情况。

 

一,教会提出足以说服人的有利说明或证据,而第叁人未再次提起异议,如此,教会将可顺利把桥走完,成为产权所有权人,成为「名实相符」的状态。

 

二,如若第叁人再次异议,依据暂行条例,须提起诉讼交由法官决定,釐清产权归属。因此,不能保证申请后就定能顺利走到终点,达「名实相符」;申请时仍可能遇纷争,因而教会仍需注意。另外,翁嘉君提醒,暂行条例并不适用神坛、未立案的教会、聚会所和简陋搭建的临时性建筑。

暂行条例如同便桥,其实就是让人有机会,早点解决潜在的诉讼纷争。

—翁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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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政部表示,暂行条例通过后的2年内,符合条件、有需求的宗教团体,可备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同意书与取得不动产相关证明文件,向主管机关进行申请。(图/行政院新闻附件—内政部懒人包

若暂时无法走「便桥」,教会可以怎么做?

若有些教会因不得已,暂时无法申请成立法人格,或有特殊情况需「借名登记」,意即选择留在塬地、不走便桥,针对此,翁嘉君建议,教会可留意以下4件事:

1. 签立契约(契约最好经公证):翁嘉君建议,教会可与出名人、捐赠人签立白纸黑字的「借名登记」契约,写下「当初为什么为他人出名或借名的塬因,例如:为了要赠与宗教使用等」,并契约最好经过公证,才可有备无患。

 

2. 保留纳税单据:既然教会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并为实质上的税务缴纳人,翁嘉君建议,教会可把这些缴费单据都留下来,成为证明。

 

3. 证人:若当初教会牧者、长老与出名人或捐赠人,在谈土地如何处理,是否送给教会等之过程时,有其他人在场见证一切,那么「人证」也可成为证据之一,不仅限于书面。

 

4. 留有权状:若今天教会想证明自己才是不动产真正的实际所有权人,务必要留有权状,在证据上才能解释成:因教会为实际所有权人,故权状由教会持有,因此权状上登记之名义人,只是出名人或捐赠人而已。

行政院通过「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最新消息行政院公告(111-01-13 发布):点我进入观看

 

【全文如下】

为处理既有宗教团体不动产借名登记问题,保障宗教团体财产权,避免公众集资的不动产沦为私人所有,行政院会今(13)日通过内政部拟具的「宗教团体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不动产处理暂行条例」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宗教团体财产具有公众财产性质,为处理既有宗教团体不动产借名登记问题,保障宗教团体财产权,避免公众集资的不动产沦为私人所有,并减少类似纠纷发生,本条例的订定,有其必要。

 

苏院长指出,本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内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沟通协调,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内政部说明,暂行条例通过后的2年内,符合条件、有需求的宗教团体可备妥不动产登记名义人同意书与取得不动产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机关审认权利归属无误后,迳为嘱託地政机关办理更名登记,不能更名者,则办理限制登记,达到保全宗教团体财产的目的,未来将可减少宗教团体的私权争讼。宗教团体与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之间如果有产权争议,仍必须交由司法确定其权利归属,主管机关不会在登记名义人有异议的情形下,以行政作为将土地过户给宗教团体。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暂行条例并未免除宗教团体纳税义务或放宽宗教团体能够持有的土地类型,所以没有就地合法、没有衝击政府税收或者违反农地农用政策的疑虑。因此宗教团体若为寺庙筹备处、不动产尚未缴纳移转税赋或为耕地的情形时,便是在条例施行的10年期间内,以冻结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的方式,让宗教团体在期间内适法处理借名登记不动产。

 

该草案内容要点如下:

一、本条例之立法目的及主管机关。(草案第1条及第2条)

二、得适用本条例之宗教团体及不动产资格要件。(草案第3条及第4条)

叁、申请事项、申请期限及应备文件。(草案第5条及第6条)

四、补正期限及公告之期间、内容、方式、通知对象。(草案第7条及第8条)

五、异议人之资格、提出异议之方式、主管机关受理异议后之处理方式及应停止办理事由。(草案第9条及第10条)

六、主管机关应驳回申请案及应列册嘱託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更名登记或限制登记之情形。(草案第11条及第12条)

七、主管机关嘱託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之方式及要件、限制登记之效期、失效后应涂销限制登记,以及宗教团体得就限制登记之不动产,向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更名或移转不动产之情形。(草案第13条)

八、限制登记之限制事项及例外情形。(草案第14条)

九、主管机关应嘱託不动产登记机关涂销登记之情形。(草案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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