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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曾品杰。

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曾品杰。 (摄影/记者杜胤广)

在同性伴侣间,不管是男男或女女,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若以永久生活为共同目的同居一家,其实就现行民法来看,仍可视为「家属」。

今(24日),立法院法制委员会针对「同性婚姻修法」召开公听会。会中,中正大学财经法律系教授曾品杰表示,我国民法解释的家庭成立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男女结婚成为夫妻,组成家庭,另一种则是民法1123条第3项-「虽非亲属,而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一家者,视为家属。」

他认为,在医疗探视、手术决定权以及民法1149条的「遗产酌给请求权」是否要赋予同性伴侣权利与保护,在立法政策上可以加以讨论。

他补充解释,大法官释字721号及727号解释就提到,「宪法第七条平等权并非绝对机械性的形式性平等,而是保障人民在地位上的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的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规範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

「既然我国宪法第七条与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第六项,就能看出我国宪法上的性别平等塬则,是以促进男女两性地位的实质平等作为核心内容。」他认为,台湾在同性恋者的婚姻可以适用民法1123条第3项作为保障,至于「配偶化」的问题,则需要多数人民的认同,才会有实质正当性。

「日本民法在1924适用于台湾时,就身分关係的事项就说明:『仍然优先尊重台湾百姓的习惯,且并不全面实施日本法治。』」他质疑,爱台湾的政府在推行同性婚姻法案中,难道在尊重百姓的程度不如百年前的日本政府吗?

他认为,在同性伴侣关係配偶化的法制上,并不适合在「未获多数人民认同」下制定出来,否则立法会变成「少数霸凌多数」的性别意识型态,这就不是婚姻平权。

「身分行为的法制化需要循序渐进。」他认为,尤美女提出的版本较倾向于「机械平等」,其中所提及的971-1条及972条,单纯针对「男女」,反而剥夺了大多数台湾百姓对婚姻制度是男女夫妻的家庭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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