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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来源/今日报图库)

我常常跟大家分享,在处理遗产继承的时候,甚么最有效?白纸黑字最有效。

可是近期有一则新闻提到:有一个知名製作人为了恩师的遗嘱打官司,恩师没有配偶也没有小孩,在重病的时候透过代笔遗嘱的方式,把辛苦打拼一辈子的财产都分给了关係最密切的爱徒、友人、员工…等,他的心情似乎是没有要把他的财产分给他的兄弟姊妹,感情好像也没有特别的好。

恩师照顾身边人的心意令人动容,但是判决却指出因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争议,而导致这份代笔遗嘱无效(全案仍可上诉)。如果最后确定判决结果是无效,那么恩师这份美好的心意可能就无法依照自己想法去分配,而是改由关係没有那么密切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了。

简单的来说,就算这份遗嘱是依照立遗嘱人的意思写下来,但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会是一份有效的遗嘱。

要怎么样避免遗嘱无效的状况呢?首先一定要把法律要件弄清楚,并注意见证人是否适格,才不会衍生没必要的困扰。这次我们就来谈谈常见的代笔遗嘱无效的状况有哪些:

一、立遗嘱人没有口述遗嘱意旨


所谓代笔遗嘱乃係由遗嘱人口述遗嘱之意旨,由他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之遗嘱(註1)。

比如说有一个重病的人突然想要写遗嘱,儿子就找来一个懂法律的朋友帮他爸爸写,儿子先把爸爸的意思告诉他朋友,他朋友就先依照儿子所转述的内容记下来製成遗嘱草稿,写完之后才去到立遗嘱人面前,去问立遗嘱人说,你儿子告诉我说:你是希望把台北市大安区的房子给儿子、汐止的房子给女儿、甚么给孙子、是这样吗?」

这个懂法律的朋友每一句都会跟爸爸确认是不是这个意思?爸爸每一个问句就用「点头回应」或发出「嗯」、「好」的回应,因为爸爸还有签名的能力,爸爸点头完就在遗嘱上签名,其他见证人也在遗嘱上签名,全程还录影存证以确定是爸爸的真意。

过了一阵子爸爸回天家了,这份代笔遗嘱是否有效?告诉大家这样的代笔遗嘱还是无效的,因为少了口述的要件。

代笔遗嘱必须要立遗嘱人自己口述,所以爸爸必须要自己说出他的财产要怎么分配,如果很多记不得详细的地号或帐户没关係,但至少要大致说出哪一类的资产要给谁、或哪几笔要给谁,如果只有点头、嗯、啊、好…没有口述的要件,就算有录影也是没用的。

二、代笔人将代笔遗嘱写完后,没有宣读讲解遗嘱

另外有一个常见的错误,就是立遗嘱人确实有口述,但是代笔人写完后就叫所有人签名,忘记再把代笔遗嘱念一遍跟说明一下,因为立遗嘱人口述与书写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代笔人必须用宣读讲解的方式,再让立遗嘱人确认一次,如果少了这个步骤,代笔遗嘱也是无效的。

叁、遗嘱见证人资格不符


代笔遗嘱需要叁个见证人,其中一个见证人可以兼任代笔人。见证人需要年满20岁、未受监护宣告、不能是继承人、也不能是受遗赠人(註2)。以前曾碰过案例是:只需要叁个见证人,但如果找四个可以吗?也是可以的,其中一个见证人虽然是受遗赠人但不是兼代笔人,只要另外叁个见证人有符合法律要件,那么这份遗嘱仍是有效的。

四、见证人并没有在场亲眼见证


曾经有一位父亲想要把祖产留给长子,其他的财产就留给小儿子,于是找他的好朋友小王写代笔遗嘱,这位父亲就把遗嘱内容跟小王一个人讲清楚,也有录音,然后小王就把代笔遗嘱写好了,两人签完名之后在去隔壁找两个邻居来当证人签名,外观上就完成了一份「代笔遗嘱」。

没想到在父亲去见上帝后,这个小儿子不同意这样的分法,向法院提出代笔遗嘱无效的诉讼,最后法院调查结果,认定代笔遗嘱上面的两个证人(邻居),在立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时不在场,只是最后签名在上面,并不符合代笔遗嘱「证人」必须在场见证的要件,因此判这份代笔遗嘱无效。

所以代笔遗嘱的证人不能只签字而没有全程在场见证,否则又是白忙一场。

五、立遗嘱人身心状况不佳

在过往有很多遗嘱纷争的案例,我们常常看到决定要写遗嘱时可能已到人生的最后一段路,有些人已经失智、重病、身体虚弱、神智不清…在这个阶段立遗嘱人面临生死关头,时间相当紧迫,再加上身心状况都不是最佳状态,往往签名的笔迹跟平时不同,如果继承人不认同遗嘱的内容,就会说因为立遗嘱人的身心状况不佳,一定是被「有心人士」操弄或胁迫、或医生已诊断出立遗嘱人罹患失智……等理由向法院提告这份遗嘱无效。

所以最好的做法其实应该要趁着身心状况都很健康的时候,定期检视自己的财产状态、继承人的状况,如果本来的遗嘱已经不敷使用,就应该趁头脑清晰的时候修正成最符合现状的遗嘱。立遗嘱一点都不难,难的是下定决心去行动,只要用对的方法,可以轻鬆的将财产与爱传承下去。

立遗嘱不代表要告别人世,而是要告诉自己,我目前脑袋裡的分配是这样的状况,可是哪一天我会不会改变想法?会的!比如说多一个继承人,或财产变多了,我们对未来仍是充满着期待,每到一个阶段我们就做个检视与小总结,你到底爱谁?你最想照顾谁?然后一步一步往前进到下一个阶段,让自己的人生更有方向、财富传承更有爱。

§註1:民法第1194条

代笔遗嘱,由遗嘱人指定叁人以上之见证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意旨,使见证人中之一人笔记、宣读、讲解,经遗嘱人认可后,记明年、月、日及代笔人之姓名,由见证人全体及遗嘱人同行签名,遗嘱人不能签名者,应按指印代之。

§註2:民法第1198条

下列之人,不得为遗嘱见证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

叁、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四、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五、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重要提醒:

本文係依据当时有效之法律及相关实务见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删修减,实务见解亦有可能改变或不再适用,且各案事实存有差异,故本文仅供参考,不得作为解释之依据;如个人有法律问题,建议仍应依据各案具体事实,向专业律师谘询。

(文章授权/苏家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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