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婚姻制度的辩论,一个公共制度的辩论,与人权无关,我一再强调并聚焦。
不要再说公投怎么投都一样,不要再说同性婚姻自由一定以婚姻为名(可用各种形式保障),同性婚姻并不是婚姻,婚姻的定义及概念应限定在「一男一女」。
以「爱家公投」捍卫民法,守护婚姻价值
每位台湾的公民可以用手上的一票,表达直接民意,捍卫民法,守护婚姻价值。
其实婚姻并不是民法的立法者发明的,而是立法者因着社会现实,发现整个人类社会、文化、伦常、道德皆源于婚姻,并为其所支撑,婚姻及其形成之家庭,具有积极不可取代的价值,因为太重要、无可取代,所以进行制度性的保障,而建构了民法整个关于婚姻制度的法律系统。
所以,婚姻是男人与女人的结合,生养儿女,延续人类及文化,这是婚姻的本质,也是古往今来所有人类共同认定有关婚姻制度的基本理解。
大法官748号解释文与民意悖离
然而,因着大法官会议748号的解释,宣告现行民法规範不足而违宪,移动了婚姻的概念,婚姻的定义处于一种未定的状态。
台湾多数民意不认同大法官的见解,反对修改民法婚姻制度,我们宁愿成为爱家的国家祝福列国,反对成为亚洲第一个承认同婚的国家。
男女的结合,和同性的结合,有本质上的不同,用语及定义理当不同,因此我们认为婚姻应限定在男与女的结合。
这是属于立法塬则的创制,并限定「婚姻」的概念,一定是男与女的结合。
在这个议题讨论的过程,每场辩论总是会提到大法官748号解释。
我的问题是,若大法官对婚姻的诠释和看法与多数民意悖离时,请教有谁能够抗衡?
我们立宪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的权力,保障人民的权利。中华民国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国家,国家主权在于国民全体,所以按照我个人见解,我们是国民主权的政体,人民的意见优先,政府要向人民负责,民主当然优先!我们不是一个专制的国家,我们当然可以就悖离民意的议题依法提出主张。
大法官会议748号解释文充满悬疑
因此,我的宣告是:大法官会议748号解释,不足以作为改变我们国家一男一女婚姻制度的依据。理由如下:
一、 解释的时机不恰当!(政治推拨助澜的结果、毫无公信力)
2017年,当立法院还在针对民法亲属篇的修改争议的时候,民意机关还没作成决定的时候,大法官居然介入,可以不管民意机关的决定吗?那我们还需要立法院吗?这就是为什么各界都认为大法官已沦为政策背书的工具,释字748号解释是政治推拨助澜的结果,与民意严重脱节,毫无公信力。
二、 解释断裂,推翻以往观点,惟理由空泛、内容及结论矛盾,反而製造更大争议。
748号解释提出了新的婚姻观,推翻了过去大法官对婚姻的认知,全然不同于过去的所有宪法解释(如释字第242号、第362号、第365号、第552号、第554号、647号等)。这是一个宪法解释上的断裂,正因748号释宪文模煳了婚姻的定义,而且没充足的理由,我们才会提出这个公投!
叁、不同意见书的观点:
针对释字748号解释,大法官吴陈镮提「不同意见书」、另一大法官黄虹霞则提「部分不同意见书」。大法官内部意见分歧,并肯认透过公投,直接民主决定的必要。
四、 学者对解释文拘束力的研究
林更盛教授、陈清秀教授均表达纵然司法院解释宣告法律违宪,嗣后仍不应阻止立法机关嗣后制定相同或类似之新的法律规範。
五、近期2018年11月8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字第653号,认定:748号解释,并没有认为同性的永久结合关係属于民法婚姻章的结婚。
基于良知,我们需要爱家公投
基于公民的良知,我们当然可以依法提起公投,表达人民对婚姻的看法,这是一个国民主权最高的展现,才符合真正我们国民主权的政体,这才能真正能够深化民主,祝福台湾!
挺同方常举德国为例,要强修民法,德国因激进的同运运动被迫接受妥协,台湾何需效法?毕竟国情不同,更何况已有国家陆续透过公投禁止同性婚姻,例如:克罗埃西亚。
整个同婚运动在人类歷史的社会实验成果尚未明确,我们何需跟进?台湾是台湾,就是算全世界都承认同性婚姻,我们也可以不接受,我们应该推动爱家运动,祝福各国。
因此 ,国家不应破坏婚姻的定义,反而有责任积极立法严格规範与保护,并明确定义婚姻为一夫一妻,一男一女。
请大家全力支持爱家公投,盖下同意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