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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望法律事务所叶光洲律师为政治大学法学博士(专攻婚姻法制史)。 (摄影/记者陈衿妮)

「结婚」应该是跟「人权」比较没有关係的。因为,强调人权保障,也要顾及其他限制人权的法律。法律应该一体适用,而不是只高举同性结婚的「人权」、「自由」、「相爱」;因为,「结婚制度」关係着社会的每一个人。


回顾2016年「同性婚姻」议题,不只在台湾,更是国际间的瞩目焦点。

 

台湾「反修民法」守护婚姻家庭全民运动,北中南叁地约有十几万人参与该活动;义大利参议院不顾超过50万人的抗议,仍通过《公民伴侣法》;墨西哥21万人走上街头,反对全国同婚合法化…不可否认的,在某些国家,同婚议题已撼动传统婚姻价值,使得「家庭价值」岌岌可危。

 

「结婚」这个制度本身就有许多限制

兴望法律事务所叶光洲律师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结婚」这个制度本身就有许多限制(例:「年龄太小」、「亲等太近」不能结婚。)。此制度人类已实行了两千多年,证明在这些限制之下,是可以让人类「家庭制度」建构得更为安稳。

 

针对有些朋友说:「别人结婚,干你屁事?」或「彼此相爱,为什么不能结婚?」叶光洲强调,「结婚制度」不是以「相爱」为法律制定的条件。

 

事实上,在古代时期就有「同性结婚」;但考虑到「同性」一但结成婚姻关係,他们所衍生的「子女关係」、「亲属关係」就会没有办法「控制」或「预测」,这对人类、婚姻、家庭、社会都是一个不安定的因素。因此,人类「结婚制度」的设计是有「限制」的,除了「年龄」、「亲等」,也包括对「同性结婚」等的限制。

 

每一个公民都是在「结婚制度」的限制下,才能结婚。叶光洲质疑──如果「同性恋者」认定「彼此相爱」就能结婚?那为何,「异性恋者」却需要受到「年龄」、「亲等」等关係的限制,才能结婚?难道其他人的人权,就比同性朋友的人权不值得被保障吗?

 

同性朋友希望基于人权,他们结婚的这种自由不要被限制;他们认为,他们结婚与我们无关。但「结婚」是关乎全人类的事,所有「人类制度」在法律上、歷史上承认的结婚制度皆是以「异性恋」、「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为法律承认的制度。

 

叶光洲提到,「结婚」应该是跟「人权」比较没有关係的。因为,强调人权保障,也要顾及其他限制人权的法律。法律应该一体适用,而不是只高举同性结婚的「人权」、「自由」、「相爱」;因为,「结婚制度」关係着社会的每一个人。

 

若「孕母」商品化 人就是「商品」,可以买卖

同性朋友赞成「同性婚姻」,是因为他们把焦点放在「婚姻的权利」、「追求幸福的权利」、「彼此相爱的权利」。但他们忽视了—「婚姻制度」并非是为保障两人「相爱权利」而设计,「完全不相爱」的两个人并没有被限制不可以结婚。

 

同性朋友本质上只能收养别人的孩子;若想要有自己的孩子,唯一的方式就是透过「代理孕母」。值得关注的是,这将产生下列「孕母商品化」的问题:

 

问题一》

在孕母商品化之下,「人」就「商品」可以买卖,那就跟「奴隶制度」没有差别。

 

问题二》

在代理孕母制度下,提供精子、卵子、子宫这些提供者,将来将不会是这些孩子的双亲。等同于,用「人为」、「法律」的方式,切断自然人伦血缘的连结。

 

在台湾,自从1997年代理孕母议题正式浮上臺面后,对于「人权」、「伦理」、「生殖科技」、「子女亲权」与「生命价值」等问题,争议从不曾停止过。

 

「代理孕母」塬区分为两类

一)有血缘的代孕—称为「基因代理孕母」,指母亲与胎儿有「程度上」的血缘关係。

1. 部分代理孕母:精子是委託夫妇之夫的,卵子则是孕母的卵经由人工受精或自然受孕提供。

2. 完全代理孕母:因夫妇之夫不孕,而由他人捐精,使孕母受孕至生产。

 

二)妊娠代孕—则由夫妇的精卵,经由试管内受精或由不具名的捐赠,在其胚胎植入孕母子宫内代孕;胎儿与代理孕母之间「毫无」血缘关係。

 

目前,台湾对于代理孕母的规划,仍倾向于「妊娠代孕」方式。代理孕母仅为替代怀孕过程,其中限制精子与卵子的来源,只能为受术夫妻所提供,妻子必须是先天性无子宫或是子宫因病切除者等规定。

 

「同性婚姻」以代理孕母方式收养孩子的复杂情况

 

女女婚姻关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养孩子:

方式一)女性一方提供子宫,女性她方提供卵子,第叁方男子提供精子 。

方式二)女性一方提供子宫,第叁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

方式叁)第叁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第五方女性提供子宫。

 

问题:谁是孩子的「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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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女婚姻关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养孩子的复杂情形。 (图片提供/叶光洲律师)

男男婚姻关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养孩子:

方式一)一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叁女性提供卵子和子宫。

方式二)一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叁女性提供卵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子宫。

方式叁)第叁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女性提供卵子,第五方女性提供子宫。

 

问题:谁是孩子的「双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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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男婚姻关係,以代理孕母方式收养孩子的复杂情形。 (图片提供/叶光洲律师)

「同性婚姻」可能衍生「孕母商品化」的问题

同性婚姻关係若以代理孕母方式收养孩子,不管是提供卵子、精子或子宫的男性、女性,都有可能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在法律上的认定「亲子关係」将会出现相当复杂的情况。

 

叶光洲分析,若「孕母商品化」,用「人为」与「法律」的方式切断这些捐证者跟子女的关係,就无法掌控他们彼此的后代(这些子女跟捐赠者的子女),是不是有血缘关係。未来这些自然的血缘关係,可以用人为的法律切断吗?他们能不能结婚,该如何界定?

 

一但「同婚修法」通过,势必无法阻挡同性朋友想要有孩子的念头;但同性朋友想要有自己的孩子,只能透过「代理孕母」。试问,他们主张要有人权,但是否有办法也顾全「其他提供者」或者「大家后代」的人权?

 

叶光洲再一次强调,「结婚制度」非以「相爱」为法律规定条件;「婚姻法」是为了保障「家庭」与「子女权益」而设计。「同性关係」与「异性恋」最大的差异是「受胎」;因此,台湾政府必须正视「同性婚姻」可能演变出的「孕母商品化」问题,实不应草率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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