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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望法律事务所叶光洲律师(左)与祁家威的义务律师潘天庆(右),24日晚间于《公视》的「有话好说」节目上进行辩论。

兴望法律事务所叶光洲律师(左)与祁家威的义务律师潘天庆(右),24日晚间于《公视》的「有话好说」节目上进行辩论。 (照片来源/影片截图)

24日下午大法官针对同性婚姻作出释宪,《公视》随即在晚间的「有话好说」节目上,特邀「兴望法律事务所」叶光洲律师与祁家威婚姻平权释宪案的义务律师潘天庆,这两位在此议题上立场不同的律师进行辩论。

叶光洲首先对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表达祝福,同时对释宪结果表示:「我们念法律的人要遵守大法官的解释,纵使他的想法跟我的想法差很大…」

司法权丧失「定纷止息」的功能

因根据司法院网站自行描述的司法权功能,再对照如今的释宪结果,让人讶异。司法权的一大功能便是「定纷止息,安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再看看去年台湾民意基金会针对同性婚姻合法化进行民意调查的结果显示,赞成与反对同婚的比例有极大差距。

「这次大法官的解释,与台湾大多数目前的民意并不相符,也与自己揭橥的『定纷止息』之司法权功能不符。」叶光洲说,虽大法官释宪并非要以民意为基準,但婚姻制度关乎每个人,而大法官对同婚在民法上的评价,其实有很多种选择方式,但如今释宪结果,可能已改变司法功能。

「司法权如果跟立法权合併,法官成为立法者,人民的自由权益有被任意处分的危险。」叶光洲以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创立的「叁权分立」指出,同婚释宪结果正表明,多数大法官已崩解叁权分立的塬则,因解释文的最后一段就指明「若相关机关未在2年内完成立法,同志结婚可以自动生效。」这就代表,司法与立法也能结合,而实现孟德斯鸠创立叁权分立所担忧的问题。

主持人又问:「大法官难道不是代表超越叁权之上的宪法机关吗?」叶光洲说:「宪法是法律,它也要在叁权分立之下,做合宪性的解释。」但如今大法官的解释,却同时具有司法与宪法的塬则,取代立法的意义。

叶光洲认为,从大法官的解释理由来看,大法官的主张与同婚社会运动的主张几乎没有不一样,未来若修正民法,「男、女」要被「配偶」取代,等同于「去性别化」,但造成的社会影响与衝突,完全没有在解释中提到隻字片语。

潘天庆论点-大法官以保障人权为立场 民意无法让弱势发声

担任祁家威婚姻平权释宪案的义务律师潘天庆在节目中回应,关于同婚争议,大法官有在解释文中做出明确解释,反而强调「结婚是自由」,因大法官的立场是「基本人权的保障高于婚姻制度」,而制度应是保障人权而生。

在此情况下,婚姻中能否自然生育,与同志结婚没有相关,因异性婚也有客观不能生育,甚至主观不生育的情况。至于叶光洲所提到的「民意」,他认为,宪法最重要的重点是「保障基本人权」,所以不应从民意风向为何、决定人权是否应获保障,若以民意来决定,反而使弱势无法透过民主程序发声。

「『社会对立』本来是社会自己要去消化。」他认为,大法官不是不在乎社会是否会产生对立,而是更在乎社会能否透过沟通消弭对立。至于叁权分立的塬则是否因此崩解,他回应:「我觉得没有这么严重啦!」因大法官也在解释理由中明确提到,同性婚姻是立法形成的自由,但在保障基本人权的情况下,假使解释文中没有提到2年内自动生效内容,同婚仍可能在法律上无法获得结婚自由。

然而,此次解释文中,大法官提到立法机关须在2年内完成相关立法,但并无提到保障同性婚姻要修正民法或订定专法。

「这个立法型式不管是什么,都必须要平等的保护同志的婚姻自由,这才是重点。」潘天庆认为,大法官在此立法权与行政权上,是表以尊重态度,因此,并没有限制立法与行政机关该如何处置。

忧心民法修正后  去性别化、婚生子女将浮上檯面

「不管修民法或立专法,有一个根本的问题,就是同性与异性在婚姻中,有没有婚生子女的概念。」叶光洲强调,同婚无法像现行民法一样可认定婚生子女,因此无法一体适用现行法律,必须跳开或设立特别规定,例如收养、代理孕母,都需另设立法案。

更重要的是,「去性别化」后,所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都是未知数。

叶光洲举例,他曾在台北第一殡仪馆如厕,发现厕所都已改成「性别平等厕所」,起初他不太习惯,但相信未来所有人都要去适应去性别化的厕所,甚至是有关性别的人事物,所有人都会面临到此挑战。

此外,若是「父母、男女、夫妻」这六个字更动成「双亲」或「配偶」后,民众还能不能在外享有自由称唿「父母、男女、夫妻」的权利?配合《性别平等法》,若往后在社会上各环境中如此称唿,是否就会受罚?逆向歧视的问题是否会更严重?

「主流民意是代表着现在的法律规定,而这个主流民意指的是,婚姻是异性恋、婚姻年纪太小不能结婚、亲等太近不能结婚。」叶光洲质疑,他不否认这次解释文完全是以基本人权为考量,但基本人权在婚姻中,民法上有很多限制,如年龄、亲等,是防止未成年与乱伦,但为何同志可以用基本人权的理由结婚,那其他年纪较轻的朋友或表兄弟姊妹就要受到限制?

「倘以婚姻係为维护基本伦理秩序,如结婚年龄、单一配偶、近亲禁婚、忠贞义务及扶养义务等为考量,其计虑固属正当。」

节目最后,潘天庆从大法官的解释理由中提到,大法官仍认为目前民法中对婚姻的限制仍有存在必要,但解决同性婚姻的问题,唯有直接从民法进行修改,才是最快与最节省社会资源的方式;而叶光洲则认为,他愿意遵守大法官的释宪解释,但他仍提醒,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婚生子女上的本质不同,至于要如何立法,是很大的挑战,而司法天平的倾斜,未来恐有更大的反扑,接下来所有的制度都需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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