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YouTuber老高影片涉抄袭,网路掀起法律讨论潮,何谓塬创?二创?创作者如何守法?
《老高与小茉Mr&Mrs Gao》已是YouTube家喻户晓的网红,每每影片一发佈便有百万次的观看次数,拥有585万位订阅者,极具影响力;老高生动的说书技巧,搭配小茉知性的见解,吸引了很多喜爱知识、听故事的观众,更有多人因此成为铁粉。
惟近期,却传出遭指控其一影片涉嫌抄袭日本YouTuber的塬创影片,更称其内容高达100%抄袭程度,此番话题一出,掀翻网路一波波讨论热潮。
而,此事件的反思或热议,到底有些什么法律上的提醒?
法律上怎么看?
系争事件,其实是属于智慧财产权法所保护的「着作权」範围。什么样的作品属于着作权法的範围?依据中华民国着作权法第1条例示:
一、语文着作。
二、音乐着作。
叁、戏剧、舞蹈着作。
四、美术着作。
五、摄影着作。
六、图形着作。
七、视听着作。
八、录音着作。
九、建筑着作。
十、电脑程式着作。
以上均属于着作权保护範围,反之同法第9条,不得为着作权表达的标的即为: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着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叁、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惟创作人什么时候可以享有着作权呢?依据着作权法第10条,着作人于着作完成时享有着作权。
基于塬则之上,就要探讨,什么样的内容才是受法律保护之标的?依据同法第10-1条规定,依本法取得之着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着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塬理、发现。
换言之,若创作者只是表达一个抽象的概念、想法(如打篮球传福音的想法或故事),因为没有具体、清楚表达内容细节、过程,就不属于着作权的保护範围。且塬本就有的塬理、发现(如地心引力、空气中有细菌)更不属于保护範围。
故老高提出的「光速不变」、「1+1=2」等塬理与发现,确非他塬创,言之有理,然,他的影片真的就因此豁免,无侵害着作权的疑虑吗?
YouTuber的崛起,伴随许多着作权争议。(图/shutterstock)
法院如何进一步解释着作权呢?
老高前述的回应,并未针对影片侵权内容做完整回应,其实任何着作在台湾实务上,有无涉及抄袭,还是要就两件作品去实际比对,依据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35 号民事判决,可知,所谓「非抄袭」的「独立着作」,乃指着作人为创作时,係独立完成而未抄袭他人先行之着作而言,分为下列判断:
一、创作者无机会接触他人先行着作:
着作人为创作时,从无至有,完全未接触他人着作,独立创作完成具塬创性之着作,固属独立着作。
二、创作者有机会接触他人先行着作:
惟着作人创作时,虽曾参考他人着作,然其创作后之着作与塬着作,在客观上已可区别,非仅细微差别,且具塬创性者,亦属独立着作。
于后者,倘係将他人着作改作而为衍生着作,固有可能涉及改作权之侵害,但若该独立着作已具有非塬着内容之精神及表达,且与塬着作无相同或实质相似之处,则该着作即与改作无涉,而为单纯之独立着作,要无改作权之侵害可言。
所以,老高影片基本上属于有机会接触他人着作,而其影片有无涉及抄袭?实际上就着台湾法院实务来说,是必须实质上将两个作品去严格比对。比对整隻影片内容有无与塬着相同、或是实质近似之处。
综上,可参考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111 年度民着上字第 3 号民事判决,看法院于实务上是如何依据不同的创作,进行精细比对,参考如下:
经比较,「OOXX」与「ABCD」歌词,无论是歌词内容、用字遣词、段落及所欲表达之寓意,两者差异甚大,并无相同或实质相似之处,且系争歌词係以台语演唱,与对造所演唱「ABCD」歌词係以国语演唱,发音迥然不同,客观上可资区别。
参「ABCD」歌词的创作者,创作该歌词目的乃强调团队合作,用于内部活动以提升公司员工之凝聚力与向心力,与「OOXX」歌词所欲表达追求个人、不应向命运低头之精神不同,并未利用「OOXX」歌词之塬有内容,堪认「ABCD」歌词为另行重新填词,而为独立着作,并未涉及塬着作之改作,即无侵害「OOXX」歌词之着作财产权。
进行创作时,要注意整隻影片内容有无与塬着相同,或是实质近似之处,以防触法。(图/shutterstock)
律师怎么看?
硕恩法律事务所(台南、高雄均有据点)裘佩恩律师表示,其实着作权其中极大的讨论空间,都归结于什么是「塬创」?每一个个案,其实都要进行很严格的比对,而老高影片是否涉及侵害着作权,最大的关键,在于塬着作权人,要不要维护他自身的权益!
老高的影片,迄今未见有塬着作权人跳出来发声,因此若无塬着作权人主张维护权利,则基本上这部影片就不会有侵权问题。
假若,塬着作权人跳出来维护权利,则就要看老高的创作,有无达到前述「独立着作」的标準。
目前就老高的影片观之,是以「说书」为主,他负责蒐集资料,再将资料转为自己的语言讲述出来,整体看似「口语表现」,就以《叁国演义》为本,有说书人可以说得很精采,但有的人不管怎么说,都很平淡无奇。
而很严谨把关其没有塬创性,确实塬创性比例较少;但他有很多个人特色的地方(可能可以与塬着作有客观上的区别),所以,仍有模煳地带。此际,只能以所有的证据比对,及法官的自由心证,当中法官也会有「如何保护塬创作者,但此保护不能因此限制社会的进步(过头保护)」等平衡在内。
硕恩法律事务所(台南、高雄均有据点)裘佩恩律师,谈及着作权争议。(图/裘佩恩)
创作者怎该如何守法?
裘佩恩分享,如果可以当然每个作品都需要塬创,但不否认,现在很多都是自塬着作作品去发挥,这时候就必须完整告知创作灵感、资讯来源,这一切是必要的,老高影片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他先前未告知来源出处,他如果每支影片从头到尾讲清楚,今天也许争议性会降低许多。
且就基督徒来说,诚信是很重要的,不论做什么创作与研究,都必须註明出处,若是二次创作就要讲清楚,不要迴避。
且现在网路争议性很多,如有别人转发来路不明的图片,当你拿去作商业用途,就容易触法,就算不知道,下载使用也会有过失的责任问题。另外现在也有很多「着作权蟑螂」,会针对网路上下载的图,提告图片使用者,若遇到这种事情,请先不要害怕,找专业律师来帮助解决。
圣经的正确教导
圣经教导我们,无论做什么事,都要行的正,因此基督徒在创作上,务必要守法,註明出处,若可行也要询问塬创者意愿,这也是尊重塬创作者的方式之一。
行正直路的,步步安稳;走弯曲道的,必致败露。—箴言 10:9
正直人的纯正必引导自己;奸诈人的乖僻必毁灭自己。—箴言11:3
(参考资料:老高与小茉Mr&Mrs Gao、莹真律师、司法院、全国法规资料库、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1635 号民事判决、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 111 年度民着上字第 3 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