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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shutterstock)

最近接到一些网友私讯「孟玲律师,我以前也曾经被性冒犯(性骚、猥亵、性侵),最近这些新闻,让我好不容易遗忘的那段记忆,又浮上来,我好痛苦...」


然后最近也有一些有合作的心理师也来跟我谈,他们最近接到一些这类型性冒犯创伤的个案

他们问我:「我想要提告,可以吗?」有关这议题要考虑几点问题:

 

一、时效

(一)性骚扰

1.非肢体性骚扰,事发1年提出申诉。

2.肢体性骚扰,事发6个月内提出告诉。(告诉乃论)

 

(二)强制猥亵/强制性交,追诉权20年

二、证据,此为这类案件中较困难的点

证明什么?

1.要证明加害人是谁?

幼年被亲友猥亵性侵要知道是谁?

喝醉酒拣尸要确定是谁?

被轮暴也要确认行为人和助势者是谁?

 

2.要证明有性骚、猥亵、性侵具体人事时地
3.有时候对方主张是双方你情我愿,需要证明这是违反意愿
若未满16岁就没有两厢情愿的问题,不少一开始性侵后来变成交往

 

如何证明?

我们讲到证据,基本上就是「人证」、「物证」

1.人证:当时见闻或知悉(行为人告知或受害者事后告知)谁对谁在哪裡发生怎样性冒犯事件

2.物证:包含录音,录影,对话纪录,验伤资料或曾经和解或切结书之类

 

在面对这类案件...

我都会跟当事人在程序上做「最悲观评估和演练」。

不是因为我没有性平意识,就因为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我要让当事人知道,这场仗打下去的时间和可能面对的状况。

 

因为当事人已经受伤,倘若诉讼过程跟他认知不一样,可能有更多受伤,这样就让我更心疼了...

 

(文章授权/吴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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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孟玲

华得联合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自民国八十叁年起作为执业律师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区、大安区、北投区、万华区之法律服务律师;励馨基金会、现代妇女基金会、新女性联合会、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师;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之扶助律师及审查委员;教育部性平委员、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员、小联会性平总召;臺北律师公会第二十七届理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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