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一些网友私讯「孟玲律师,我以前也曾经被性冒犯(性骚、猥亵、性侵),最近这些新闻,让我好不容易遗忘的那段记忆,又浮上来,我好痛苦...」
然后最近也有一些有合作的心理师也来跟我谈,他们最近接到一些这类型性冒犯创伤的个案
他们问我:「我想要提告,可以吗?」有关这议题要考虑几点问题:
一、时效
(一)性骚扰
1.非肢体性骚扰,事发1年提出申诉。
2.肢体性骚扰,事发6个月内提出告诉。(告诉乃论)
(二)强制猥亵/强制性交,追诉权20年
二、证据,此为这类案件中较困难的点
证明什么?
1.要证明加害人是谁?
幼年被亲友猥亵性侵要知道是谁?
喝醉酒拣尸要确定是谁?
被轮暴也要确认行为人和助势者是谁?
我们讲到证据,基本上就是「人证」、「物证」
1.人证:当时见闻或知悉(行为人告知或受害者事后告知)谁对谁在哪裡发生怎样性冒犯事件
2.物证:包含录音,录影,对话纪录,验伤资料或曾经和解或切结书之类
在面对这类案件...
我都会跟当事人在程序上做「最悲观评估和演练」。
不是因为我没有性平意识,就因为我在处理这类案件,我要让当事人知道,这场仗打下去的时间和可能面对的状况。
因为当事人已经受伤,倘若诉讼过程跟他认知不一样,可能有更多受伤,这样就让我更心疼了...
华得联合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自民国八十叁年起作为执业律师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区、大安区、北投区、万华区之法律服务律师;励馨基金会、现代妇女基金会、新女性联合会、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师;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之扶助律师及审查委员;教育部性平委员、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员、小联会性平总召;臺北律师公会第二十七届理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