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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护家盟母亲代表于立法院门口陈情,表达对于性别平等教育的忧心。

22日护家盟母亲代表于立法院门口陈情,表达对于性别平等教育的忧心。 (照片提供/下一代幸福联盟)

「同性婚姻入法提案」自去年于立法院一读通过,引起社会热烈讨论。本联盟(下一代幸福联盟)为此于去年11月30日发起「为下一代幸福站出来」活动,号召近30万人上凯道反对同性婚姻及多元成家,可见此议题在台湾社会仍存在重大争议。近日立法院尤美女委员却强行排案于「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本联盟对此表达严正抗议,并表达以下立场:

一、同志应受基本尊重

依据《纽约时报》报导,台湾是「亚洲对同志最友善」的国家,对于同性性行为及同性婚姻,并未有任何惩罚或限制措施,甚至「台湾走在邻近国家前面」(引述国际同志运动领袖之说法)。近日媒体大幅报导,具「时尚教父」之称的国内知名模特儿公司创办人、与其同性伴侣公开结婚,得到众多艺人的祝福。这些在在显示,台湾伴随着媒体资讯发达与多元文化之发展,不同「性取向」者在台湾已受到充分尊重。

儘管如此,仍有部分同志,因自己与众不同造成心理困扰,也存在少数个案受到他人不友善、不尊重之霸凌情形,显示对同志之尊重与友善仍有努力空间。本联盟绝对支持同志应受尊重与友善对待,并强烈谴责一切对同志之霸凌言语及行为。

二、同志基本权益应受合理保障

部分团体宣称:「同性伴侣只能成为法律上陌生人」、「国家将同性伴侣排除于法律之外」、「同性伴侣长期没有法律保障」。然而,依据户籍法,同性伴侣如有居住事实,即可依法「成家」登记于一户。如两人计画携手一生,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恋人,民法承认这样的人,有等同于「家属」般的地位,并可享受家属相关的法律保障与义务。

另外,依据目前医疗相关法律,同性伴侣得以「关係人」身份签署手术同意书,法律也不限制其医疗探视。媒体广为传播的「同性伴侣无法进行加护病房探视」、「同性伴侣无法签署手术同意书」等,都属误解。

本联盟支持同志基本权益应受合理保障,若现今法令仍有不足之处,本联盟愿参与讨论、共同促成。

叁、一男一女婚姻之法律定义不应更动

现行民法规範「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是因婚姻制度根基于人格自由,具有维护人伦秩序、男女平等、养育子女等社会性功能,国家为确保婚姻制度的存续与圆满,自得制定相关规範,约束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男女之自然结合具生物自然繁衍功能,以成立家庭,为人类社会稳定发展、自然生养教育下一代之基础,因此受到宪法制度性保障。

婚姻本质上为一种「约束」与「责任」,要求男女因着「选择」与「承诺」必须为配偶与其子女、家人付出;与目前同性婚姻团体普遍诉求婚姻为一种「权利」大相迳庭。

同性婚姻入法,代表变相鼓励同性性行为,却忽略同性性行为所导致成为肝炎病毒、爱滋病毒等,在医学上被认为是不健康、不卫生、高危险的各种病毒传染途径。

因此,近年来虽在政府强力宣导「较安全性行为」(使用保险套)之下,疾管局统计在爱滋病毒感染新增个案中,相较正常「异性性行为」感染率偏低,同性性行为与双性性行为却始终居高不下,成为最主要之感染途径(2013年同性性行为75.13%、双性性行为8.47%,合计83.60%;2012年同性性行为69.89%、双性性行为10.71%,合计80.60%)。

再者,依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性别」两字所指为「生理性别」,并未包含「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之概念。「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都不属「性别」的一种,宪法第7条所说的「男女」更是明确指「生理性别」而言,否则,依照「性别平等政策纲领」规範:「行政院各部会所属委员会单一『性别』不低于叁分之一」之塬则将难以施行。

「尊重同志」不等于对「同志团体」意见言听计从。

法务部于日前表示: 「同性婚姻法制化的议题,涉及婚姻、收养、继承,以及其他如人工生殖、赋税等相关法规,所涉及的层面相当广泛;且综观世界2百多个国家,目前仅有16个国家允许同性婚姻合法化,亚洲国家则没有此类法制规範,显见此一议题在世界各国仍存极大不同意见。因此,不是未完成同性婚姻法制化就是违反人权。」

改变我国婚姻的法律定义兹事体大、影响深远,光是「夫妻」改为「配偶」就需更动数十项中央法规,「父母」改为「双亲」更涉及数百项中央法规,更遑论造成「夫妻」、「父母」、「祖父母」等称谓,在法令中完全消失的伦理文化衝击。立法院作为我国最高民意机关,在社会民意未有高度共识前,切切不可贸然为之。

综合以上,本联盟具体建议立法院:切勿因为少数团体之强烈要求,在缺乏社会共识、未有全盘考量与完整规划之下,贸然通过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以避免引起社会不安与对立,更严重伤害下一代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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