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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盟今日召开记者会回应政院提出的草案。(摄影/记者庄尧亭)

行政院昨(20)日提出非「同性婚姻专法」也不叫「同性共同生活法」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对此,幸福盟回应这根本就是「同性婚姻法」,违背了公投第10、12案。顾问孙继正说:「苏贞昌院长逃避了这个问题,罔顾民意,换汤不换药。」

行政院院长苏贞昌于昨晚发表声明:「就是因为尊重公投结果,所以我们不修民法,民法婚姻夫妻之规定完整不动,因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明白宣示,必须使相同性别二人获得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所以行政院将提出之专法草案,平等保护同性之婚姻自由。」

 

草案重点包含允许同性伴侣间的继承与继亲收养(可收养伴侣的血亲子女)、可準用《民法》婚姻章的夫妻和配偶权利义务。此外,也纳入英国同性婚姻法「宗教良心保护条款」的概念,任何人或团体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不因此法施行而受影响(註)。

 

对此,幸福盟评「这就是一个罔顾民意,换汤不换药的版本」。孙继正认为公投第10案的结果很明确,主流民意定义婚姻是一男一女,公投第12案也通过「以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伴侣的结合」。「行政院就是在玩文字游戏,最后还是让同性伴侣準用民法结婚。」

法务部部长蔡清祥解释施行法草案第二十六条所提「宗教自由」,以及代理孕母问题。(摄影、剪辑/记者都希基路)

 

《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準用同性伴侣适用《民法》婚姻章的内容,包含第十五条双方当事人财产制、第十九条关係终止后的子女亲权和赡养相关权益,到第二十条收养他方亲生子女、第二十叁条双方当事人的相互继承权利、第二十四条(註)民法準用「同性婚姻关係者」。如此多的「準用民法婚姻规範」,已经违背「婚姻外形式保障同性伴侣权利」的公投结果。

 

修法总顾问曾品杰教授说,这个版本的草案只是在掩饰「同性婚姻法」的实质意涵。「这牴触立法叁权分治的塬则、牴触去年底通过的公投。」

 

他说苏贞昌为闪避争议不修民法,却直接将《民法》内容拉进施行法,以「準用」二字强行过关。其实,第二条条文等于直接定义同性间的永久结合关係就是婚姻。

 

关于草案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另一方亲生子女和按《民法》规定继承,曾品杰认为继承只要用遗产分配的方式即可解决,无需用到《民法》为一男一女婚姻订定的规範。收养则可走委託监护、共同监护人的方式,同性伴侣就可成为另一方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曾品杰补充,释字第748号旨在解释同性伴侣间永久结合关係的保障,并不及于第叁方。政院草案却规範涉及第叁方的收养,其实并不合理。

 

註. 草案部分条文

第二十四条 民法总则编及债编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于第二条关係準用之。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规关于配偶、夫妻、结婚或婚姻之规定,及配偶或夫妻关係所生之规定,于第二条关係準用之…。

 

第二条 称同性婚姻关係者,谓相同性别之二人,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係。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或团体依法享有之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权利,不因本法之施行而受影响,仍得依行使该等权利。

公投第10案提案人游信义对昨晚政院的草案版本做出回应。(摄影/记者庄尧亭)

 

而在去年底的公投案中,获得765万8008位选民支持的第10案公投提案人游信义,针对行政院所提出的《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提出回应。

 

他要求行政院落实公投结果,认为当七百多万人赞成第10案,又以近七百万的票数否决第14案时,行政单位就不能「以一种不负责任,投机取巧,试图双面讨好又暗渡陈仓的方式,来践踏民意」。

 

游信义认为,民法的婚姻篇章都是在一男一女婚姻制度所写出来的一个法律架构制度,行政单位有义务要去落实这个公投案的民意的结果,掌握这个公投案核心的要旨,不能用《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来实行法案并将多数準用民法套用在法案中。

 

游信义指出,例如以民法亲属篇的父母、子女套入施行法,那就是等于只是挂羊头卖狗肉?这个草案只是另外一部民法而已,它只是另外一部民法亲属篇,这问题将非常严重!

 

游信义唿吁,多数人民已经用选票表达对婚姻制度的主张,行政单位就不要用一个有争议的施行法来製造衝突。

 

此施行法在行政院院会上通过后,需将法案送交立法院审议,于今年5月24日之前公告施行。

行政院已经公布完整草案内容。(摄影/记者都希基路)

行政院发言人谷辣斯·尤达卡(Kolas Yotaka)表示,为避免争议,所以法案名称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为名。她也转述苏贞昌院长在行政院会上的发言,吁请社会各界能多留一些空间,包容的接受不同,和善的对待彼此。(摄影/记者都希基路)

法务部解释,此次立法依据有两个: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公投第12案,所以提出《司法院释字第748号解释施行法草案》。(摄影/记者都希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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