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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视《有话好说》邀请此次推动修改民法972的立委尤美女,以及家事法专家、兴望法律事务所的叶光洲律师在节目上进行辩论。

公视《有话好说》邀请此次推动修改民法972的立委尤美女,以及家事法专家、兴望法律事务所的叶光洲律师在节目上进行辩论。 (照片来源/影片截图)

公视《有话好说》继日前邀请静宜大学生态人文学系专任副教授柯志明,与永信法律事务所所长林永颂律师,针对同性婚姻立法问题,以不同立场进行辩论,14日晚间更邀请此次推动修改民法972之一的立委尤美女,以及家事法专家、兴望法律事务所的叶光洲律师同台表述。

节目中,叶光洲以歷年来民法身分法的修法轨迹,质疑修法时机太过仓促,更提出修法后对于社会及法律的衝击。

主持人首先指出,民进党内议员的意见各不相同,如立委赵天麟直接表态另立专法,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也曾表示,民进党向来支持婚姻平权,但修民法或立专法,党内有各种声音,因此不会有党团的决议。

「提专法,其实我们并不反对,但专法到底是什么?是『同性伴侣法』、『伴侣法』、『同性婚姻法』或是『同性婚姻权益促进法』?」尤美女表示,同性婚姻已在台湾讨论10多年,但目前为止仍没有任何专法版本提案至立法院,因此在此情形下,立专法只有声音,甚至日后还会出现各种不同的专法版本。

她也提到,台湾的社会福利输出,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是以婚姻为基础,没有结婚就无法进入家庭,更没有办法享有婚姻家庭的权利,因此另立专法与《民法》相较之下矮了一截,若同志基本的权益无法享有,以专法来保障各种可拥有或不可拥有的权益,当然就是矮化或歧视。

叶光州接着提出数点反驳:

质疑一:修改民法时间正当? 「结婚即是人权」非精确

「婚姻,特别是《民法》的婚姻,是普通法的性质,关乎每个人。」

叶光洲以《民法》身分法的亲属篇过去的修法纪录指出,第982条于民国19年订定,民国74年增加登记推定结婚,民国96年再全面改为登记结婚,从仪式婚修改为目前的登记婚,就花了22年;还有第983条亲属结婚限制、第986条与通姦者结婚的限制,也分别花了13到66年;连妻子是否能「冠夫姓」也花了66年。

因此,以过去修改民法的纪录来看,因对整个社会影响甚大,需谨慎为之。

「『人人都可以结婚,结婚是基本人权。』这个说法并不精确。」叶光洲认为,结婚确实是每个人的权益,但婚姻制度其实先于人权。以婚姻法最先出现的西元529年来说,罗马法大全里所规定的婚姻,就是一夫一妻制,其影响直至今日。

「民法亲属篇的修正是我与妇女团体一起,一路走来一起修正,从民国74年的版本到后来的修正,其实是经过我们努力而来的。」尤美女反驳,民法亲属篇之所以会修正,是过去推动男女平等才有的结果。而此次修法也没有更动婚姻制度,异性恋的婚姻制度仍是完整,唯一更动的只是结婚年龄,只希望异性恋的婚姻能开门让同性恋者适用。

「婚姻应是先于法律而存在吧。」尤美女举例,以前的婚姻先是抢婚,且为了生存、传宗接代而来,且一夫多妻至今也存在,随着不同时代,婚姻也正以不同形式演进着。

因此,婚姻从现实层面的大家庭,为繁衍种族也存在着休妻制度,逐渐有了人权后,婚姻不能再为繁衍种族,行一夫多妻或休妻制度,因为不能因女人无生育能力而宣告婚姻无效,甚或现代也有不愿生子的夫妻,这都是现代婚姻面临各种的形式。

尤美女一度让步 不将婚约的「双方」改为「男女」

当主持人问尤美女说:「所以不太需要再去理会这些反对力量?就直接立法吗?」

「不是说我们不反对反对力量,因为这些反对力量不管你在什么时候提出,都一定会有反对的声音。」她则表示,一个社会本来就会有不同的声音,但问题是哪一个法案是「共识决」?所有法案本来都不完美,并非修法后就不能再修。

当主持人又问说:「如果通过这个法律,会不会有立即、明显出现的社会问题?且立即、明显出现塬有制度遭到衝击,乃至于破坏?」

尤美女一度表示,她所提出的版本中-「婚约,由『双方』当事人订定」,若社会有不同意见,她可以让步,保留条文中的「男女」,只新增第二项-「同性婚约由双方当事人订定。」

质疑二:修法后社会衝击

叶光洲举例,根据法务部的资料显示,全世界有23个国家接受同性婚姻制度,其中只有以色列与南非选择直接修改国家民法,其余都以「过渡性立法」来接受同性婚姻制度,又以法国来说,其在1999年通过《民事伴侣结合法》,在2013年通过《同性婚姻法》,立法过程超过10年,其中,《同性婚姻法》虽在一年内即通过,但在这一年,司法部就与社会团体沟通近2个月。

他指出,过去民法身分法的修订,并未比修改婚姻的定义还来得重要,已需耗费如此常的时间;且参考法国的例子就能得知,将同性恋纳入异性恋的婚姻制度,需要更多的讨论,诚如尤美女委员所说-「再怎么讨论,都会有反对意见。」但如今社会因此项议题受到相当大的搅动,每个人都可能都有不同意见,因此让人民了解法律制定的内容及可能的影响就更为重要,才能消弭争议。

质疑叁:子女收养与亲子法律认同的复杂性

「同性关係与异性恋最大的差异是『受胎』。」叶光洲认为,修法最大的影响与「子女」有关,因为当同性恋者成家后,生育子女只有透过收养,但尤美女委员所提的版本,增订的1079条之1的第二项中提到,未来法院在认定评估是否能收养时,「不得以收养者之性别、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特质等为理由,而为歧视之对待。」

「同性家庭收养时,有没有想过这个孩子要面对的是两个父亲或两个母亲的家庭,请问他该怎么称唿?请问他在这家庭将来会面对什么样的事?」他质疑,若要谈人权,法院应要为被收养的孩子追求其权益,但增订的1079条之1第二项,法院不能因性别歧视,评估不得收养,但孩子失去得知自己未来的成长家庭将如何的自由。

他以法国的研究指出,法国通过同性婚姻法后,同性恋者愿意收养子女的比例不高,大部分都以代理孕母的方式收养小孩,倘若台湾未来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未来要思考代理孕母的制度,甚至修改现行的《人工生殖法》。

因为现行的民法亲属篇中,一夫一妻的婚姻关係,在自然受胎的情况下,法律上生母是妈妈,生父是爸爸,若爸爸不认帐,可以请求爸爸认领;但例如:女女的婚姻关係,就会出现下列叁种情况:

1.   女性一方提供子宫,女性她方提供卵子,第叁方男性提供精子。问题:谁是孩子的「双亲」?
2.   女性一方提供子宫,第叁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问题:谁是孩子的「双亲」?
3.   第叁方男性提供精子,第四方女性提供卵子,第五方女性提供子宫。问题:谁是孩子的「双亲」?

由此可知,若不选择收养,以代理孕母的方式收养孩子,不管是提供卵子、精子或子宫的男性、女性,都有可能是孩子法律上的父母,在亲子法律上的认同将会出现相当复杂的情况。

尤美女对此回应,以现行的民法制度来说,不管异性恋或同性恋,单身者就可以收养,且收养制度在民法亲属篇一直以来的修正中,已有相当严格的程序,不但要试养六个月,试养期间,社工也要进行访视、写报告给法官,法官再裁定认可,且依照家事事件法,法院得替孩子指定「程序监理人」,为孩子主张权益。

质疑四:民法1079条之1第二项的帝王条款

此次增修的民法1079条之1的第二项,「它会不会成为唯一的『帝王条款』?」例如,一对收入很高、没有犯罪纪录又爱孩子的异性恋夫妻,想要收养孩子,与另一对有经济状况或犯罪纪录等问题的同性恋伴侣,法官若依照自由心证,判决异性恋夫妻可以收养孩子,同性恋伴侣则不能,是否就犯下「歧视」的问题?

「不会…因为没有什么争议,更因为这个条文在规定的就是『case by case』,否则要社工干什么?要程序监理人干什么?要法院干什么?」尤美女认为,增修民法1079条之1的第二项不可能会成为唯一的帝王条款,甚至不要这项条款也行,因为本来就不能歧视,且在实务上,社工要进行访视报告等把关。

叶光洲则以民法1055条之1来回应表示,这是一条夫妻离婚后,决定子女监护权的规定,法官会先从儿童教育、医学、心理、社会等「正面表列」,进行评估,再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但增订的民法1079条之1的第二项却是-「法院不得为歧视之对待。」是一种「强制规定」,也是以「禁止规定」来限制法院。

「这是立法权侵害司法权!」叶光州认为,增订的民法1079条之1的第二项,其实正是以立法的方式告诉法院「不得歧视」,甚至如何定义「歧视」,到现在都是一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且「由谁来认定歧视」更是一项重点。如同法官被带了一顶「不得歧视」的紧箍咒一样。

他建议,若要按照尤美女委员的意见修法,不妨参考现行民法1055条之1,将法官收养的评估方式,进行「正面表列」,最后再给法官一个「概括条款」,这才是尊重司法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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