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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盟今早向地检署提告中选会主委陈英钤违反《公投法》。(摄影/记者庄尧亭)

幸福盟今(22)日上午到台北地检署按铃提告。理事长曾献莹和公民行动总召游信义代表70万爱家公投叁案连署民众「痛心提告」:中选会主委陈英钤早已违反《公投法》第18和35条,无视违法公告造成的伤害,主委要负最大责任!

幸福盟理事长曾献莹与公民行动总召游信义痛心向中选会主委提告:「已经对(爱家公投)造成严重伤害。」(摄影/记者庄尧亭)

「中选会已经再次违反公民投票法,不但不执行高等行政法院的命令,还仅透过网路和登报方式(试图弥补),却已经无法挽回对公投造成的重大伤害。」曾献莹表示,中选会本可停止错误,却「执意延误执行法院裁定之停止执行」,中选会主委陈英钤必须负责。

 

中选会至今只透过网路和报纸试图弥补错误讯息造成的伤害,但全台湾报纸阅读人口不过150多万,哪及得上公投公报印製的900多万份?

 

「请中选会依法完成《公投法》对公民投票公平正义的要求!《公投法》第18条要求这些正确资讯必须送达每一户。」

 

曾献莹相当不解,爱家公投每一案皆是将近70万人民的声音,代表对婚姻家庭价值的期盼,他们只盼望有一次公平、公正的公投机会。「没想到至今遭受中选会不断的打压,后天就要投票了...选举公报上的登载资讯竟然是违法的。」

 

中选会登载违法选举公报,却不进行实质的补救。(摄影/记者庄尧亭)

幸福盟第一时间(11月5日)就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为的是向70万连署公民负责,法院早在11月7日裁定「停止执行」,中选会却「视法律为无物」,「任由违法的公报继续发放。」

 

曾献莹直指中选会主委陈英钤「用非法的方法妨碍人民公民投票」,不但不修正错误,还对外表示公报不会重印,这又违反《公投法第18条》—正确的内容应要「编印公民投票公报,于投票日二日前送达公民投票案投票区内各户...」

 

幸福盟多次要求的「以纸本更正及送达选举人」的唿吁,中选会置若罔闻。

 

《公投法》第35条明确规定:「以强暴、胁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为公民投票案之提案、撤回提案、连署或投票,或使他人为公民投票之提案、撤回提案、连署或投票者,处五年一下有期徒刑。」

 

中选会主委之举已「践踏公投,应即下台」。「公投是直接民主,公民权利及程序正义已遭中选会违法践踏,主委应负最大责任。」

 

曾献莹再次唿吁,支持爱家公投的弟兄姊妹在最后关键更要坚定!一人拉20票,对公投第10、11、12案投下同意票。

 

神能将各样的恩惠多多的加给你们,使你们凡事常常充足,能多行各样善事(哥林多后书9:8)。请支持今日报媒体事工,谢谢您~(点此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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