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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会邀请政治学博士赵哲一家长,从「法学常识」观点探讨「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否有违宪之虞? (摄影、製图/记者陈衿妮)

以宪法中对性别的定义来看,「性别平等教育法」其实已经抵触宪法,有「违宪」之虞!国家该正视这个问题,并且让抵触宪法的「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改为「两性平等教育法」,才是根本之道。

【点我观看记者会直播】

 

「高雄市监督不当教材家长联盟」28日在高雄市议会召开记者会,要求「多元性别意识形态课纲」煺出校园。与会家长痛批,国小低年级教导「多元成家」,小六教导「自慰」,国二讨论「性别追爱」,高二教导「性爱自拍」及「避孕」。「性平教材」打着「性别平等」口号,不只以「性别光谱」混淆孩子对性别的认知,更深藏「多元情慾」教学。

 

会中不只邀请「医学博士」家长从医学角度针对「多元性别对儿童造成伤害」做说明;更有「政治学博士」家长从「法学常识」观点探讨—「性别平等教育法」是否有违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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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教育局副局长黄盟惠,代表教育局列席记者会,当她表示「教材要进入学校教育部都有把关」,官方说法惹怒家长。 (摄影/记者陈衿妮)

「性别平等教育法」危害台湾社会已13年之久

身为「政治学博士」的家长代表赵哲一表示,「性别平等教育法」公发布日从93年6月23日至今,此法已经控制「教育部」、「学校」及「政府官员」,危害台湾社会13年之久。

 

性别平等教育法

 

第一条》为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维护人格尊严,厚植并建立性别平等之教育资源与环境,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性别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导尊重多元性别差异,消除性别歧视 ,促进性别地位之实质平等。

 

宪法中对于性别的定义

 

一、依据宪法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宪法增修条文第十条:国家应维护妇女之人格尊严,保障妇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别歧视,促进「两性」地位之实质平等。

叁、宪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法律与宪法牴触者无效。

 

赵哲一表示,除非修宪,不然宪法中对于性别定义,採用「男女」、「两性」为準,从民国93年施行的「性别平等教育法」条文中使用「多元性别」、「性别平等」、「性别地位」等用词,牴触宪法中对「性别」的定义,有违宪之虞,建请立法院将其修改为「两性平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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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长代表洪志和强调,性平≠多元,多元≠性平,家长们不要「多元情慾」教学。 (摄影/记者陈衿妮)

家长有「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权利

全台不分北中南,各地家长团体分别向各县市政府以及教育局抗议,要求不当教材煺出校园,却受支持性平教育的团体质疑,「家长团体」皆是不懂「医学」也不懂「法律」的草包。

 

对此,家长会代表赵哲一,以其「政治学博士」专业,提出「教育基本法第8条」、「国民教育法第20-2条」,说明家长有法律赋予「参与教育的权利」,也有辅导孩子教育之贡。

 

教育基本法第8条

 

国民教育阶段内,家长负有辅导子女之责任,并得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选择受教育之方式,内容及参与学校教育事务之权利。

 

国民教育法第20-2条

 

国民教育阶段内,家长为维护其子女之权益,应相对承担辅导子女及参与家长会之责任,并为保障学生学习权及人格权,有参与教育事务之权利;其参与方式、内容、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赵哲一再次强调,以宪法中对性别的定义来看,「性别平等教育法」其实已经抵触宪法,有「违宪」之虞!他重申,国家该正视这个问题,并且让抵触宪法的「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改为「两性平等教育法」,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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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多位议员,一起与家长同阵线,要为校园教育把关。 (摄影/记者陈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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