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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于高雄市议会举行的《婚姻平权时刻是否来到!?》公听会。 (摄影/记者陈衿妮)

很多人把「同志的人权」拿出来做「同婚」的理由,但在国外却不乏「同志」反「同婚」的例子;同志反对同婚的理由是,小孩需要在稳定健全的环境下长大由此可见,「同性婚姻」和「同志」本身的连结性不强。

今年于立法院新会期,重新讨论民法亲属篇修正案,引起支持与反对双方重大回应。为让社会团体对于多元性别(LGBTQ)是否纳入婚姻权保障、各自发表看法,8日下午2时在高雄市议会一楼简报室,由国民党高雄市主委、高雄市议员黄伯霖主持召开《婚姻平权时刻是否来到!?》公听会。现场除有法制局、民政局、社会局发言,还邀请学者专家、不同团体代表及开放现场群众登记发言。

 

长荣大学神学系兼任助理吴信达,在发言时提出叁个问题,分别是:

1)保障同志权益是否需要修改「婚姻」的定义?

2) 每位同志都渴望拥有「同志婚姻」吗?

3)是什样的「意识形态」在主导LGBT Movement(同运)?

 

学者对「婚姻」的看法

吴信达在一开始就先指出,学者们在「婚姻与家庭」的领域上,对于「婚姻」已有较明确定义:

 

「婚姻」是一种社会对「性关係」的合法化,由一个公开化活动开始,而且男女双方準备长时间生活在一起,也对彼此的权利义务及其共同子女的义务有所了解。(Stephens,1963)。

 

「婚姻」存在全世界每一角落,它包含了一种稳定的、社会认可的夫妻关係,同时也包含了性关係。婚姻也使子女的出生能够合法化。(Garrett,1982)。

 

「婚姻」是一种社会认可的关係,关係中包含了经济合作、性活动和子女的照顾。婚姻被期望彼此要持续很长一段时间。(Macionis,2000)。

 

东海大学社工系教授彭怀真在《婚姻与家庭》一书做总结时,认为婚姻定义是:「婚姻是男人与女人最美好和最亲密的结合,是需要社会认可及规範的关係。婚姻应是长时间的,婚姻关係是家庭制度的中心,而家庭制度是社会的基础。

 

德国民法的婚姻观

吴信达认为,要探讨法律,应先探讨法律塬本的设计与用意;而台湾民法深受德国民法影响,我们应该先检视德国当代的看法。

 

德国《基本法》第6条第1款规定:「婚姻与家庭应受国家之特别保护」。这也代表:1)国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尽可能小的範围内,干预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任何一种对结婚的限制都必须具备充分的、合乎婚姻和家庭本质的理由。2)国家必须採取措施,保护婚姻的公示性、稳定性和持续力。

 

他提到,很多人都能认同「法律是伦理道德的最后底线」此一说法,一个国家的法律也反应出其文化与风俗习惯。「婚姻」在德国有着特殊地位,他们透过法律制定,提供婚姻「特殊保护」。

 

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同时认为,婚姻在概念上仅指「男女」的生活共同体,故「同性恋者」不能要求结婚的权利,其制度保障的诉请,只能通过设立类似婚姻的制度加以实现。

 

实际上在德国,「生活伴侣关係」和「婚姻」的区别,更多的是刻意为之,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但这种策略显然有明确成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确认该制度并不违反宪法,即《基本法》第6条第1款并不能阻止立法者对同性伴侣,设置类似于婚姻法的权利和义务。

 

台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令

吴信达提出一个挑战:「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是否探讨过「婚姻」的定义?当「台湾民法」是参考「德国民法」而制定时,如何藉由探讨德国民法、去探讨婚姻的观念,以真正保障「婚姻的特殊性」,与保障「同志的权益」?

 

婚姻的独特之处在于—「婚姻」不只是「男女」的结合,「婚姻」之所以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保护」在婚姻中生的孩子,可以在稳定健全的环境下长大;这才是法律需要保障「婚姻」的塬因。

 

他指出,学者在检视台湾近代亲子法基本塬理的变迁:自「为家之亲子法」至「为亲之亲子法」而至为「为子之亲子法」叁阶段。台湾从农业社会转型成工商业社会,对于人权的看法也不断更新。当我们在省思「同志权益」时,也不能忽略「未成年的儿童权益」。因此台湾的法律观点,也认同「为子之亲子法」的观点,在此前提下,我们是否需要改变婚姻的结构与定义?

 

「同志」跟「同性婚婚」是否有绝对的关联性?

一位「前同运者」真实告白

 

在会场中,吴信达引用一位「前同运者」的自白:

 

她说:「你们『知道』或『真的认识』推动多元成家者,背后其实就是一群家庭受伤过、渴望被爱,或是一群懵懵懂懂的学生长期在研究室,更或者是为了选票的政治家?就好像我过去一样,为了自我自私对性与情慾的不忠贞,找到合法性的理由,让自己比较没有罪恶感好过点,最好的方法就是把大家都拖下水、和我一样!多元成家之后的混乱更无法想像。更重要的是,情慾所发动的运动和法案,心灵的分裂与痛苦的代价,却是大家不敢谈或迴避的!」。

 

「同志」也反「同性婚姻」

 

曾有D&G同志设计师提出反同婚的论述,他们说:「家庭唯一的模式即传统(一男一女)模式,没有人工受精及代孕,一切依照自然法则运行,这是不得改变的事情。

 

在该报导中,嘉巴纳表示:「组成家庭不是潮流,因为其中有种超自然的亲密安全关係。」多切也强调,受精「必须经由做爱达成」,而人工受精的小孩像是「合成物」,也因此,他们同样反对异性伴侣进入人工受孕。

 

吴信达强调,很多人把「同志的人权」拿出来做「同婚」的理由但在国外却不乏「同志」反「同婚」的例子;同志反对同婚的理由是,小孩需要在稳定健全的环境下长大。由此可见,「同性婚姻」和「同志」本身的连结性不强。

【下一篇:是什样的「意识形态」在主导LGBT Movement(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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