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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号公投案正方代表曾品杰。(画面来源/影像撷取自中选会直播画面)

第十二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规定以外之其他形式来保障同性别二人经营永久共同生活的权益?」公投辩论。正方是国立中正大学法学院教授兼副院长曾品杰,反方是台湾伴侣权益联盟常务理事许秀雯。

曾品杰表示,目前民法婚姻章有很多「男」「女」用语,修改起来工程庞大又繁琐,再来过往亲属家族的称唿都会出现混乱,「如果我们可以保留,婚姻仅只于一男一女的结合,用婚姻以外的形式保障同性生活的权益,既能尊重绝大多数台湾家庭的现况,又可以适度保障同性结合和少数群体的法治需求,这样比较能两全其美。」

 

他谈到释字748号解释,表示「释字748号并没有宣告『民法亲属编仅限于一男一女』本身有违宪」。解释理由段码18指出,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之当事人身分及相关权利、义务关係,不因本解释而改变。「(这)清楚说,现行婚姻章有关异性婚姻制度之当事人、也就是现行民法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本身,其实是没有违宪的,这个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也不会因为释字748号而有改变。」

 

曾品杰认为,这也是公投第10案发起的其中一个塬因,如果现行民法规定使婚姻制度运作良好,这部分就无需更动,同性伴侣的永久结合生活权益可用婚姻外的形式保护。

第12号公投案反方代表许秀雯。(画面来源/影像撷取自中选会直播画面)

许秀雯则提出质疑,曾品杰是以教友身分还是法学教授的立场做辩论?「关于民法婚姻制度到底是不是要排除同志,如果曾先生不能够先釐清你是以教友发表意见还是教授,我们恐怕会混淆圣经价值和宪政价值。」

 

她以美国在很久以前不允许女性从事律师行业为例,「lawyer」被认为是只给男性的单字,最高法院甚至也判决这应是男性从事的角色。「经过很久的努力,我们知道美国有很多女律师,lawyer不需要被重新定义,帮助人们解决法律纷争的定义没有改变,我们也不需要创造一个新的词给女性专用。」

 

许秀雯强调748号解释代表的即是明年5月24日,「如果我们的立法机关怠惰,意味同性配偶直接适用民法,没有任何问题。」

 

曾品杰再唸一遍释宪解释文:「民法第4编亲属第2章婚姻规定,为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係,于此範围内,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条保障人民平等权之意旨有违。」认为大法官其实并没有讲到现行民法有违宪,这只说目前关于婚姻规定是有所不足,没有使同性伴侣有结合的保障。」

 

「这裡讲的是规範不足,现行法制在规範不足(没有让同性二人可以成立永久结合关係)的地方,这个部分要去补足。至于以何种形式补足和保护,属立法自由形成範围。

 

曾品杰也提出抗议,行政院透过中选会在11月2日公告对公投第10和12案的行政意见书,「其中一点,谈到『宪法保障同性间得以结婚之权利已经司法院释字第748号确认,不会因本次公投有所改变』。那塬本释宪提到的立法形成範围呢?」他质疑是否意见书摆明了表示:不管公投结果如何,已经决定要这样做。

 

「我们可以用婚姻以外的形式,比方同性伴侣、同性家属来补足、保障同性别二人永久的结合关係,这就是释字748号解释所说的立法形成的範围,就是释字748号明白肯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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