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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本是私事,关他人何事?」许多人看到这句话,心裡也许会问自己「为什么要管他人閒事」,只是若再进一步思考,两人间的私订终生虽不由外人置喙,但若此「私人关係」需由政府介入认证或保护,就不可避免需要增修相关法律条文,进而进入教育内容为範本,甚至必要时,需动用公权力来维持,若是这样来看,这就成为政府的主人-也就是全体民众,有权关注、瞭解的「公众事务」。

(表一)支持同性婚姻与反对同性婚姻的常见理据对照。

(表一)支持同性婚姻与反对同性婚姻的常见理据对照。 (本报製图)

同性婚姻论战的七面向

同性婚姻议题在网路或媒体上的讨论,常几乎只听到一面倒的论点,而产生此现象,是端看所在的群组或主办单位站在何种立场。对于教会牧者或基督徒而言,除以信仰或圣经为依据外,也当认真了解社会上大多数非基督徒对此议题关切的重点,协助其釐清问题关键,才能与社会大众有更好的对话基础,成为福音的桥樑。

今年初在台中「高点城市转化联盟」所举办的「多元成家专辑意见交流座谈会续集」中,清大物理系教授王道维观察整理不同立场者的相关论述后,理出七个不同探讨的面向(如表一),试着从较整体的角度,来理解各方赞成与反对同婚的理由。

王道维客观指出,可以清楚发现,不论赞成方或反对方,都没有能在这七个面向上拿到全部分数,而是各自有较擅长的部分,以致在议题交锋时,各方多半是提出对己方较有利的面向作为主攻点,反之,对自己较不利的面向,则採取儘量不失分的防守。这是为何此议题在争论许久后,仍难达社会普遍共识的塬因。

在分析七面向中赞成与反对的理由后,王道维特别指出,发现最后的关键争议点,是各方对于婚姻定义的「哲学基础」并不相同。他援引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桑德尔(Michael Sandel)所着的《正义》一书为例,举出现代有叁种哲学观潜藏于各类社会争议背后:首先是强调事物本质与目的的「道德主义」、其次是强调个人权利公平的「自由主义」,与最后强调利益最大化的「效益主义」。

对于赞成同婚者而言,其最主要的论点就是根源于自由主义中,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重视(在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因此国家应保障每一个人都能与所愿意相爱相处的人结合,成立家庭,不分性别。反之,对反对同婚者而言,最主要的论点是基于道德主义中对于婚姻制度的目的(提供自然繁衍的后代有稳定的家庭关係,作为国家社会永续发展的基础)的强调。因此同性间的委身关係并不适用于同样的制度。

同性伴侣法的评估

对于台湾未来的同性婚姻走向,在目前无法兼顾道德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不同思维架构下,王道维认为,仍会以注重实际利益的同性伴侣法为较可能出现的「中间选项」,如同德国与世界一些其他国家的情形(德国从2001年实行至今)。

事实上,去年法务部也已正式表态以此为主要推动方向。去年底第一次纳入同性伴侣法的电话民调显示,过去民调支持同性婚姻的五成多民众中,至少有40%,即总数二成以上的民众,转而较为支持同性伴侣法。其他支持同性婚姻或反对任何改变的比例,大约占叁成(无意见约占一成)。

但他同时提醒,对于推动同性婚姻的同运团体而言,同性伴侣法不会是其乐见的选项,因为仍认为有隔离歧视之嫌。此外,也有一些国家在通过同性伴侣法不久,就接受完全平等的同性婚姻(如荷兰、比利时),所以这的确可能只是成为「暂时的选项」,目的是促进社会大众对于同性伴侣的了解,进而将同性婚姻交给未来的民众来判断。

王道维建议,教会现在应以更正面支持的态度来看待同性伴侣法,如现任天主教教宗方济2010年在阿根廷担任大主教时的作法,至少能让世俗政府为那些愿意互守承诺,一起永久共同生活的同志伴侣提供合适保障。

但王道维也补充,在已实行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法的国家中,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实际登记的比率都「偏低」,且以女同志伴侣为主(虽然男同志伴侣在人数上却多得多)。例如:荷兰2001年通过同性婚姻后,到2011年的统计,平均5对同性伴侣只有1对选择结婚,远小于平均5对中就有4对登记的异性伴侣。在德国的同性伴侣也有类似情况。

可见同性婚姻若只是基于个人性的平等权扩增或沿用,而无更多社会价值的强调,其终生委身的意义可能不见得被大多数同志所珍视。但我们也不能忘记,那些接受信仰的基督徒同志伴侣、或其他重视家庭价值的同志伴侣,同性婚姻显然可以是其互相承诺委身的实践,因此也不能仅是因为人数少,而完全否定同志平权的重要意义。上述面向,可能会是台湾社会未来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的另一种观察角度。

由「高点城市转化联盟」所举办的「多元成家专辑意见交流座谈会续集」中,居住德国30年的成世光牧师,也是台大法律毕业的他,分享德国伴侣法的实施情况。

由「高点城市转化联盟」所举办的「多元成家专辑意见交流座谈会续集」中,居住德国30年的成世光牧师,也是台大法律毕业的他,分享德国伴侣法的实施情况。 (摄影/记者黄健昀)

以德国现状来看台湾 婚姻价值为宪法所保护

毕业于台大法律系,并在德国居住30年的成世光牧师强调,同婚是属于「民权」并非「人权」,且两者并不相同,目前同婚在世界上并无统一标準,仍是由各国各自论述。

德国是属「大陆法系」,亚洲许多大陆法系的国家,包括台湾,也都是参考德国的法律系统而来,与英美法系或海洋法系是不一样。并举例,「拒绝卖同性恋蛋糕被告并赔款」事件,像此案例在德国的宪法就不会成立,因为基本权力只能对抗国家,不能对抗平民,美国会判该诉讼成立,可看出这两个法系的思维很不一样。

「德国宪法上并没有明确写婚姻是一男一女」,而「一男一女」的出现,是在解释宪法时,因德国人知道,立宪者当时在讲婚姻时的背景,只有一种模式,他们不能随意扩张、扭曲、掏空它。

因此德国不修改婚姻的法律,而另外订立了伴侣法,因为在理念上他们非常清楚,婚姻是立宪者所保障的,有特别崇高的地位,并非一般国会可以更改。

然而,为什么要特别保障婚姻?

「因为婚姻讲爱、承诺,所有的东西都是承诺,它是一个道德的起源。」从西方宪法的传统可看出,「话」必须要遵守,因为上帝是用话语来创造世界,但我们是人,人是有问题的,所以人的话不能都予以保障,只能保障一些特别的。一种是经济行为,像是契约需要遵守,另一种则是身分法,从婚姻开始,两个人承诺,委託终身。

婚姻裡还有「委身」,因此具伦理意义,所有的价值观都是从家庭开始带动,因此家庭非常重要,这也是为何婚姻需要特别被保障;并从婚姻中衍生出其他制度,如税法、民事、刑事上的限制等,在婚姻中也可免除为配偶作证的义务,因为宪法要保障婚姻中「彼此承诺」的价值。

德国在2001年推动同性伴侣法,至今仍无通过同性婚姻,就是因为婚姻不只是个名份,更包含生养、社会伦理的「延续性」,而这些在立宪时,就已经作出「保护的价值」,并不能轻易更动。

德国的伴侣法是否适用于台湾,而伴侣法又是否能真正成为同婚争议的出口?无论正反双方是否支持,它是一个值得参考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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