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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1月29日举办的「同性婚姻 迫在眉睫─同湾同运最新情势分析」讲座中,香港性文化学会与明光社分别回应同运诉求。

于11月29日举办的「同性婚姻 迫在眉睫─同湾同运最新情势分析」讲座中,香港性文化学会与明光社分别回应同运诉求。 (摄影/记者洪敬义)

香港明光社成立于1997年5月,是一个关注传媒、性文化及社会伦理的非营利团体:本着基督教信仰,他们藉研究、监察、教育、出版及行动去关心社会、服务人群。

香港性文化学会成立于2001年底,盼望在性价值趋多元化的时代裡,向社会发出另类的声音。学会深信基督教的价值观,是有助社会安定团结,并可使人性更趋美善。

明光社总干事蔡志森与香港性文化学会主席关启文教授为着基督价值,对于性文化彼此合作无间18年。对于台湾同运,他们在讲座上各自提供所属机构的论据与回应,并作进一步的解说。

蔡志森运用有限时间论述多个重点。

蔡志森运用有限时间论述多个重点。 (摄影/记者洪敬义)

同运常用的9种策略

会中,明光社分享同运常使用的9种策略:

1.以感性手法推销(讲故事)

主要讲述他们如何相爱,或者背后有什么不幸的遭遇,如他们的性倾向得不到家人体谅,从而有压力。这些情况的确值得同情,不过这份同情往往容易掩盖了一切,从而不能理性讨论。

2.透过传媒改变观念。

香港不少任职主流传媒与网媒的年轻人,其立场大多亲同运。使得许多报导虽缺乏根据,但只要是同运人士所说的,不经查究便引述消息,继而将谎言不断重覆,导致有更多人相信。

某些错误讯息,就算有用渠道出面澄清,仍不被理会,传媒以至政府、议员仍不断重覆引用。

3.强调同性恋是天生,难以改变

目前还未有科学证据证明「同性恋是天生」这一点,但政府官员引以为对,而认为没有查究的必要。

4.强调性倾向是基本人权

如上两点近似,当这一点被再叁强调,人们将渐渐接受。

5.将同性恋者类比为黑人及妇女

当这一点常使同性恋者被定义为「被欺凌的弱势社群」,容易影响有正义感的人站出来为其发声。另外,该点也同时将反对人士污名化,往往被视为歧视,或以「道德塔利班」看待。

6.以反欺凌及平等教育为包装

同运常以故事方式,放大述说因为性倾向而在学校被欺凌的情况。

7.积极加入争取民主人权的组织

现今香港民间争取民主的团体的核心人物与召集人,都为支持同运的人士。但香港今年的大型游行较过往不同的是,其首要争取的目标是性倾向歧视条例,而非过往主力争取的政治议题。

8.以司法覆核绕过立法程序

比较以往到立法会与出席公听会表达意见,香港的同运现今转为取易捨难,以司法覆核方式争取。因争取法官的认同,比争取36位立法会议员的支持容易。而终审法院近来的取向,较倾向与国际接轨,造成跟东方人的伦理价值观失去平衡。

9.最后,在不同法例中渗入同性关係

其中包括香港2016年<私营骨灰安置所条例草案>及<2009年家庭暴力(修订)条例草案>中不断提倡与渗入同性关係,从不同法例做同样做法后,营造出一种「既然各种法例都涉及同性关于,倒不如名正言顺为同性关係正式立法」的因果效应。

民事结合只是同性婚姻的前奏

会中也提及,一旦「性倾向歧见条例」通过,将对香港教育造成以下影响,包括:可以禁止不认同同性恋的言论,所以当出现反对意见的学生,将被安排至支持同性恋的机构辅导。另外,因有法律规範,使得民众只能正面讨论或提及同性恋,老师不可以教导学生「同性恋行为是有问题的」等概念。

同时,不认同同志者,会被定为骚扰及中伤罪;而性倾向条例出现后,同时会改写各样专业守则(包含社工、教师、律师),务求避免与法律出现不一致情况。

如何有智慧的回应同运?

1.认清同运真正意图

深入了解国际的经验与趋势,不能流于表面了解。

2.了解社会的真实情况

反对同婚的,的确以教会人士为主,但反对不是只有宗教塬因,亦有社会伦理、婚姻家庭与社会共善等的角度看待同性问题。可多用社会大众容易明白接受的语言,而非单单讲宗教理由去反对。

3.合乎中道地看同性恋

不要单纯地反对同运,更要主动关心同性恋。这方面教会开始有关心他们需要,并运用资源去辅导,但还可以做得更多。如:教会需要更多肢体奉献以支持相关的关怀工作,现今因为资源的缺乏,除了「新造的人协会」,受困扰的人往往只可以到同志机构寻求协助。

神拒绝的是同性性行为,而非拒绝同性恋者。

4.强调以教育消除歧见

就算不赞同同性恋,亦要保持友善、礼貌与关心。我们只是反对同运的诉求,而非与同性恋者刻意为敌。

【明光社的5点声明】

1.支持人人平等。
社会应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例如接受教育、医疗、住屋、社会福利、人身安全及言论自由等。但不应以反歧视为藉口,将一些基本权利无限扩张。

2.反对歧视任何人。
包括反对歧视同性恋者,但亦反对任何人因为价值观念不同而对对方採取暴力、恶意中伤、抹黑及衝击行为,更不同意将一些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合理差别对待及批评视为歧视。

3.尊重个人的自由,但个人亦必须尊重社会大众的伦理价值观念。
对一些影响社会伦理道理深远及具争议性的行为(如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会的多元及宽容,我们不同意将这些行为具争议性的群体与其他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如老弱伤残及少数族裔等)混为一谈,并予以特别保护,甚至强迫他人认同。

4.宗教、良心及言论自由是自由社会的重要基石。
宗教团体及基于特定信念成立的会社,有权因为其信仰及伦理观念,决定是否接纳一个人成为其会员及僱员,以及为何人提供服务(除非有关服务为垄断性质并影响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接受教育及医疗)。

5.关怀互爱有助消解人和人之间的矛盾。
任何人纵使不同意同性性行为、反对同性婚姻及反对向青少年灌输同性恋乃天生、正常及不能改变的性倾向等观念。亦应对同性恋者表示关怀,彼此和平共处,对需要帮助及自愿改变的人应提供协助。

蔡志森认为,多元授权书可替代同性婚姻与歧视条例,生前授权一位信任的人,可代为去处理个人财产与骨灰的问题。而同性恋人士的一些诉求如并不影响婚姻、家庭及孩子福祉,可以用合理方式解决问题来达致双赢。但当社会一直寸步不让,只会让同性恋人士继续藉同性婚姻与歧视条例表达诉求来保障自己。

关启文教授简述今次台湾同性婚姻修法议案经过。

关启文教授简述今次台湾同性婚姻修法议案经过。 (摄影/记者洪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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