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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修法不只引起人民价值观的争议,更有修法逻辑上的争议。

同婚修法不只引起人民价值观的争议,更有修法逻辑上的争议。 (摄影/记者杜胤广)

此次民法修正案,您真的通盘了解民法根源的问题吗?张姓律师日前在一场「同性婚姻修法大哉问」讲座上,点出这次民法修正案的争议。

婚姻隶属民法身分法 人与人之间最具关係逻辑的法律

民法大体上可分为「身分法」及「财产法」,共5编,1225条。5编中有「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与「继承编」,总则编、债编与物权编是属于「财产法」,亲属编与继承编,合称身分法。

张姓律师记得,大学就读法律系期间,光是财产法就念了叁年,亲属编虽然只念了一年,但却是老师再叁嘱咐的重点,也从来没有人会在法律中修改「两性」与「婚姻」的定义,更何况要更动民法亲属编。亲属编之所以重要,是因亲属编论及「人身」的问题,因为继承一定有「亲属关係」,更是人与人之间具有关係逻辑的法律。

「没有婚姻,就没有父母与子女。」张姓律师认为,亲属编中从972条「婚姻」讲起,直到1058条,之后才谈论到「父母」、「子女」。因此,「婚姻」是民法中的核心,也只有一男一女才有子女。

修法争议简单看

修法争议一:
民法972: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


民进党立委尤美女、国民党立委许毓仁与时代力量提出的民法修正案版本,将「男女」改为「双方」的问题何在?

「以『双方』的文字用法,模煳『一男一女』的传统婚姻定义,更违反人类世代繁衍的自然。」张姓律师认为,将男女改为双方不但是玩弄文字定义,更会在婚约认可上造成法律上的误解,若离婚,后续有关子女抚养与继承的问题,其法律争议与复杂度将会更高。

修法争议二:(尤美女版本)
增订971-1条第一项:同性或异性之婚姻当事人,平等适用夫妻权利义务之规定。


增订971-1条第一项的问题何在?972条是定义身分的第一条,为何「双方」结婚不选择增订972-1条?平等适用的意义是什么?

张姓律师认为,971-1条不但位属「通则」,而「平等适用」的法律定义,就是「=」(等于),企图以法律意义的文字,打破一男一女的固有婚姻定义,将非一男一女的婚姻「等同视之」,未来也将造成更多法律适用及具体纠纷事件的困扰争议。

修法争议叁:(尤美女版本)
增订971-1条第二项:同性或异性配偶与其子女之关係,平等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之规定,但本法第1063条以异性配偶为限。


增订971-1条第二项的问题何在?第二项中,最后一句-「但本法第1063条以异性配偶为限」的意思是什么?

张姓律师认为,民法第1059条开始,谈论的是「基本父母与子女的问题」,到了民法1063条再定义何谓婚生子女,但如今增订条文所说的1063条是以「异性配偶」为限,但问题是同性婚姻无法生下孩子,何来婚生子女?因此,增订971-1第二项根本无法「平等适用」民法第1063条,逻辑上大有问题。

权衡天秤的两端 重思同性权益保障法

「法律保障不同利益,都是权衡天平两端的利弊,取中庸作法。」张姓律师认为,叁版本同样都是在模煳文字上的婚姻定义。但为了调和天秤两端的结果,重新定义婚姻,势必带来人类发展歷史的改变。

「同性婚姻在民法上不可能平等适用,顶多『类推适用』。」他建议,法务部应思考的中庸之道不应从民法着手,给予同性恋权益保护,更不应推翻「一男一女」的婚姻本质,而应开始思考「同性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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